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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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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定限额以外必须实施招标的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及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宜。领导和组织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制定并负责解释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研究和处理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类招标项目的决标等。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审核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评标办法和其它具体事项。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基本建设处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审计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含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基本建设处在招标中的职责:

一)编制、审议、发售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

等所有实质性条款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在规定的日期内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招标人代表由基本建设处指派,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按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程序在专家库中抽取。

四)组织开标、评标。

五)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七)负责招投标材料准备、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评标委员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独立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应通过学校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对于施工工艺简单、实施难度不大的工程项目,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在校内部门对外公开的平台上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由基本建设处自主确定交易方式,结束后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本建设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项目的内

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本建设处、使用单位提出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经过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基本建设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开标过程应当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招标公告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日。基本建设处对中标候选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有无犯罪记录等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决标前组织询标。询标内容不得超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办理中标手续,根据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列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有关会议,并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中标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禁止招标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好处。如有违者,按《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1326 号)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不一致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