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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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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承建单位的项目中介咨询服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价款支付管理,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缴付相关行政规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在学校(甲方)与承建单位(乙方)之间的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行政规费按照相应文件规定缴付。

第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约依规;

二)适时可控、禁止超付;

三)分级管理,并符合学校大额度资金流动集体授权审批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本办法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或阶段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质保金或保留金等的支付。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程序:

(一)承建单位(乙方)申报;

(二)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受理后,依据合同约定审核确定支付价款额度;

(三)支付价款不超过300 万元的,由计划财务处在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或修缮工程经费预算范围内办理支付;支付价款超过300 万元(含)的,经学校基本建设分管校领导审查,由总会计师审核,报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在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或修缮工程经费预算范围内办理支付;支付价款超出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或修缮工程经费预算范围的,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追加预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行政规费缴付程序:

一)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据相应文件规定审核确定缴付额度;

(二)分级管理同第六条

第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制定各支付事项的具体工作流程,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首次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时,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交下列资料:

1)相应的合同原件;

2)承建单位(乙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专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事务(委托书应注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事项、与合同所载明一致的工程资金转入银行及账户,并由承建单位加盖法人公章和委托人签名());

3)每次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均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审批意见。

二)缴付行政规费时,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交相应依据文件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审批意见。

(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支付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

四)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和行政规费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

第九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工作中遇到存有异议或合同无约定的支付事项,应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监察、法务等有关部门议定;遇到重大或累计支付额可能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的支付事项,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款决定是该事项的支付依据,办理支付事宜仍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项新建工程,如“1250 工程等建设项目有关资金支付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支付审批样表

1. 浙江大学工程(合同)付款审批表

300 万元以下)

2. 浙江大学工程(合同)付款审批表

(300 万元及以上)

3. 浙江大学建设工程行政规费缴付审批表

(300 万元以下)

4. 浙江大学建设工程行政规费缴付审批表

(300 万元及以上)



附件

1

浙江大学工程(合同)付款审批表(300万元以下) 单位:元

2

浙江大学工程(合同)付款审批表(300万元及以上)

3

浙江大学建设工程行政规费缴付审批表(300万元以下)单位:元

4

浙江大学建设工程行政规费缴付审批表(300万元及以上)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