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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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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在施工、结算中因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浙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基〔20152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

(一)要尊重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因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等特殊情况,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二)工程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三)所有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变更,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四)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四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主要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引起的变更以及因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一般变更指因原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和精确性所引起的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的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特殊情况等因素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进行工程变更:

1. 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2.因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3.因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4.未经审批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交

1.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提出,按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分类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详见附件12),各方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基本建设处。

2.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变更,并在实行变更后的3天内补交书面变更确认。除此以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的,由发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一)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校务会议审批;一般变更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一般变更且金额在 50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审批;一般变更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处处务会议

审批;一般变更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建设处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处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审批;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对于实行全过程审计的项目,变更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在审批签发前应征询审计处意见。

三)以上工程变更(除重大变更外)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或预算价)的10%

四)本条所指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如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通过招标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基本建设处除按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外,还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审批。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基本建设处可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单》由提出变更的单位申请、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形成工程变更文件。

第十条 工程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并须打印、手写无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细则规定与国家、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大学工程一般变更审批单

     2. 浙江大学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单


附件1

浙江大学工程一般变更审批单


附件2

浙江大学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