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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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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185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 学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审议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审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较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和咨询机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宜;决定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各种事项;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所有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和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含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的编制、报审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征地拆迁、设计、招标、工程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报批办证等工作的组织和落实,负责实施经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管理

第八条 校园规划由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校园规划编制遵循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经济、适用的基本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校园规划各类指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校园规划编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浙江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浙江大学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征求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及教育部意见,报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论证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学校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年度投资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在预期建设时间两年前向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审议后,对于符合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并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批准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基本建设处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等内容,向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后的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估算书、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等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须按照《浙江大学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方案设计文本送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和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分别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金额为基础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如果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应当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图报审前必须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图审报告。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委托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处要严格监督合同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完成合同规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建设处要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形成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文本,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及时存档。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学校授权基本建设处指定,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业主代表由项目使用单位指定,对建设项目负配合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做好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除施工图设计问题以外,原则上禁止工程变更和签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签证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相关规定,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并不断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完成各类规定验收。消防和质监验收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移交给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处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决算;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工程竣工备案和固定资产交付等工作。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处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要严格核算发生的每一笔基建经济业务,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要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程序。其中,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经严格审核后,支付各类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经基本建设处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实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还需经审计处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基本建设处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年度或月度投资计划、无价材料和设备价格签证、竣工结算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审计处,审计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由基本建设处报教育部批复同意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按照基本建设规律和程序办事,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廉政教育。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及管理人员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基本建设各参与部门应该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规定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按规定需要全过程审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中的招标、合同、施工、变更、财务、审计、投控、竣工验收和移交、档案等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