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浏览数:174次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制度,做好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资料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学校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以及经上述两单位批准或经学校授权独立开展工程项目的校内相关单位。 第四条 不论经费来源,凡单项2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单项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计部门抽查审计。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委托所发生的审核费用根据“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精神,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学校负担审核费用;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学校负担,超过部分由结算原编制单位负担;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结算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学校负担的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为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凡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进行全过程审计,具体办法参见《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合理,资金落实是否到位,设计方案是否优化,设计概算是否准确等工程前期有关内容; 2、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3、工程招标、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4、工程量清单、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量是否准确,套用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5、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施工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材料、设备价格签证是否经过市场调查; 6、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7、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将项目计划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以便安排审计计划。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有关的审计资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审计。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资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概(预)算等资料; 2、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质量验收文件,包括: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资质证书等资料; 3、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结算资料; 4、各种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5、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等; 7、材料差价计算明细表; 8、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以上资料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并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提供情况登记表》。所有相关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已全部提供后,由审计部门启动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提供情况登记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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