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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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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投资控制,对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签证进行规范管理与有效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也或由于建设方(基建部门或房屋使用单位)提出方案变更、功能变化、建筑材料的改变或其他变更,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资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是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

基建工程管理中必须加强各项目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督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大工程变更,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指施工方(或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纸、工程实际情况需要深化设计、材料替换等,在建设、设计、监理、审计各方确认的前提下,出具的施工图纸和方案,并由此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减。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五条 学校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必须按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后勤处基建办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后勤处基建办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

   第六条 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或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填写变更审批单,报计划预算、材料设备、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基建办主任备案后实施。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1~5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经后勤处基建办办公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填写变更审批单,报计划预算、材料设备、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基建办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5~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经后勤处基建办办公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报计划预算、材料设备、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基建办主任审批,后勤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10~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经后勤处基建办办公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报计划预算、材料设备、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基建办主任审批,后勤处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单项变更造价在20~5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跟踪审计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报计划预算、材料设备、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基建办主任、后勤处处长审批,经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六)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由后勤处组织,审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计划预算、材料设备、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基建办主任、后勤处处长审批,经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的,应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先由后勤处基建办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之后的校长办公会上及时予以通报。

   第七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审批单、变更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资料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八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后勤处基建办应及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后勤处基建办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交由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实施,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中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部分,需要办理工程经济签证,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现场负责人、跟踪审计人员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 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工程项目所有涉及造价增减的工程变更,由合同预算人员或材料设备人员收集汇总,及时报后勤处备案。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适用条件与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的适用条件:

(一)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

(二)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三)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四)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

(五)地下障碍物处理、地勘报告未明确的软弱地基处理等工程。

(六)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

(七)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直接委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主合同计价模式的。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预估签证额度,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如下程序审批:

(1 用工在10个工日以内或直接费在1000元以内的签证,经后勤处基建办相关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讨论后,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 用工在11~2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1000元~2000元的工程签证,经后勤处基建办相关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讨论后,报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 用工在21~5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2000元~5000元的工程签证,经后勤处基建办相关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讨论后,报后勤处基建办主任审批后实施。

(4 人工费超过5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5000元~20000元的工程签证,经后勤处基建办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相关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报后勤处基建办主任、后勤处处长审批后实施;

(5 总费用超过20000元的签证,经后勤处基建办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相关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由后勤处组织,审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后,报基建办主任、后勤处处长审批后实施;超过5万元的工程签证需经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实施;超过50万元的工程签证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的,应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先由后勤处基建办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之后的校长办公会上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工程量确认,填写工程签证单。后勤处基建办和现场监理及工程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翔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工程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后勤处基建办现场代表各方签名。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确认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

  (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签证实施情况及时通知工程跟踪审计人员、后勤处基建办现场代表,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签证工程量进行确认。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后勤处基建办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单进行会签。

  (四)后勤处基建办现场代表将工程签证单报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后勤处基建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后勤处基建办印章,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单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单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现场负责人、跟踪审计人员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工程项目所有涉及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由合同预算人员或材料设备人员收集汇总,及时将工程造价增减数额报后勤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履行相应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分解变更或签证、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等。对确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变更或处理,否则会影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由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组织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现场讨论后,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汇报,获得通讯授权后,方能组织实施,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修缮、装修等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