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浏览数:96次
同济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约束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规范工程建设合同行为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合同的范围 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基建合同的签订 (一)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项工程前期合同,由基建处总师室负责草签,项目组工作人员审阅后在《同济大学基建项目合同会签表》上签字。由经办人送分管副处长进行审核,处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同济大学基建合同章后生效。 (二)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基建处综合科负责草签。合同签订流程按《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一)款执行。 (三) 施工总包合同由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草签,基建处总师室进行初审。项目组工作人员进行审阅并在《同济大学基建项目合同会签表》上签字,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同济大学基建合同章后生效。 (四) 修缮项目合同由基建处工程科负责草签,合同签订流程按《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一)款执行。 第四条 基建合同的管理 (一) 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文本(正本)送基建处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资料管理员按规定存档。 (二) 经办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三) 对于合同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以协议。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附录 同济大学基建项目合同会签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