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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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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按照《武汉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校园土地上使用各种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土地是指武汉大学所属的全部土地,包括附属医院、校外实验实习基地和征购土地开辟的新校区。

   本办法所称的各种资金是指国拨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款、学校与社会合作出资、学校所属部门独立出资等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建管理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也是教育部及政府规划、建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口工作部门。基建管理部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进行工作;

   ()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合理规划使用学校的土地资源;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选定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合作单位,参加由招标中心组织的商务谈判活动;

   ()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严格合同管理;  

   ()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复核、结算决算审核和工程结算的相关工作,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编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配合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表;

   ()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管理

   第六条  根据校长办公会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基建管理部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具体意见,做好方案设计工作。

   第七条  基建管理部依据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建设书面意见,收集相关资料,遴选设计单体,委托方案设计,项目的设计方案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以会议纪要方式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和项目总投资。校长办公会决议纪要是开展建设项目立项、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计划总投资具体控制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基建管理部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负责向教育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31日前。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部批准的各个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划总投资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投资调整计划的初稿,报分管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划总投资等,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申请核准的程序上报教育部批准后才能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负责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将设计概算报财务部备案。设计概算要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不得超过教育部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如由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出概算5%以内由基建管理部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进行调控;超出5%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教育部批准后调整计划并增加投资。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基建工程支付用款计划,财务部按合同约定及支付凭证审核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负责竣工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终审工作。基建管理部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根据工程审计报告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大纲组织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拟定《设计纲要》及设计合同;落实有关外部条件,提供设计所需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运输等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配合设计进度,组织设计与外部有关部门(如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地震、防汛,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间的协调工作;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按教育部要求组织对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的评审;根据项目功能及质量要求,审核估算、概算所含费用及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材料的有关信息,对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提出反馈意见;除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外,其深度应满足施工条件的要求,并应特别注意各专业图纸之间的错、漏、碰、缺。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设计单位审查签证,经基建部研究同意,方可变更。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建工程的招标管理与配合工作,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是指基建工程的设计与地质勘察招标、施工与监理招标配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计(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武汉大学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设计(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直接向选定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组织勘察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负责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并写出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纪委确定。学校根据评标报告,召开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确定中标人,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下达基建管理部,由基建管理部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下列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基建管理部研究确定,或以专题报告的方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长,确定设计单位:

(一)天然气、自来水增容改造、电增容改造等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需要紧急处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招标由基建部向学校招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在提出施工与监理招标申请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规划手续;

(二)正式施工图;

(三)项目的商务、技术及相关要求;

(四)投资计划与资金证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的入围名单确定后,按招投标中心的安排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配合做好招标文件答疑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中心确定投标人入围后,由基建管理部组织对入围公司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带有垄断性质(天然气、自来水增容改造、电增容改造等)的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提出建议施工单位,以专题报告的方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长批准确定。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配备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含技术、预算及现场管理等人员);根据规划和设计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以及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的各种关系,办理各种建设手续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签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建管理部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组成,审查监理机构组成人员资质与资格,审核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控制程序,加强注意监理控制结果,对监理的不良结果进行督促、整改,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十条  基建管理部组织参建各方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主要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各方研究协调确定解决的办法,写出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应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对工程项目的整体造价作进一步全面复核,对超出投标价的部分,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三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审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资质与资格;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目标控制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通过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及现场质量监督与检查的办法,对工程施工工序质量进行控制;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联动试车或设备试运转、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的办法对施工过程所形成的产品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应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避免任何形式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基建管理部负责主持,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第二阶段工程竣工交付,基建管理部负责主持,由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部、国资办、后勤保障部(水电、维修、公房等)、保卫部等参加的工程竣工交付并办理交接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基建管理部负责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工程资料归档、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合同做好项目的保修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