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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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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46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完善管理制约机制,明确管理主体职责,加大管理监控力度,参照《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学校非基建、大修计划项目,由学院、部处、二级单位等管理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在校园内进行的各建筑物及其外场设施工程的新建、改造、修缮、装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校内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主体是指自主修建项目的建设方(学院、部处、二级单位等),管理主体是指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 建设主体是修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须指派本部门相关人员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建设主体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 负责自主修建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资金预算。

(二) 负责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验收等申报工作,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 负责自主修建项目安全管理,施工区域内的治安、防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

(四) 负责自主修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委托工作。

(五) 负责对具体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自主修建项目的管理主体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以下简称资实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资实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 负责自主修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申请的受理,并负责组织各相关管理主体进行立项审核。

(二) 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自主修建项目的必要性审核。

(三) 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组织各相关管理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签发验收合格单。

第九条 基建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自主修建项目建设工程可行性审核。

(二)负责根据《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联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学校已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工程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建筑物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包括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工程主要节点进行重点检查;在高温、台风、暴雨、潮汐等特殊气候条件下和特殊时间段进行特别检查等。

(四)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规范等方面的验收。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负责自主修建项目外场工程申请的受理,并负责组织各相关管理主体进行立项审核。

(二)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自主修建外场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核。负责对占用学校外场、公共绿地、桥梁、广场、道路、河道、水电配套等楼外场地自主修建项目的规划审核;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配套等方面进行相关审核。

(三)负责《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联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学校已批准的外场工程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外场工程项目的外场施工过程监管,包括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工程主要节点进行重点检查;在高温、台风、暴雨、潮汐等特殊气候条件下和特殊时间段进行特别检查等。负责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绿化、环保、卫生等工作监督管理。

(五)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组织各相关管理主体对外场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签发验收合格单。负责对建筑物项目进行工程配套质量、绿化环境等方面的验收。

第十一条 保卫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项目建设的消防、监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对项目的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监督管理。

(三)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对项目的消防、监控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项目的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等进行相关审核。

(二)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对项目网络系统施工等监督管理。

(三)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对项目的网络系统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根据自主修建项目的不同情况,对其中相关的工程内容,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参与,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自主修建项目的不同阶段,学校招投标办、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招投标、审计、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

建设主体对自主修建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或主管领导同意后,室内装修报资实处申请立项,独立建筑报基建处申请立项;外场工程报后勤保障处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 立项审核

(一)资实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负责组织学校各管理主体根据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对立项申请的不同方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实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提请学校其他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各管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资实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须在项目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

(二)建设项目如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或者改变房屋现有结构等,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维修、装饰或者改造项目,资实处受理申请后,转报校园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审核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建设项目审批规程》(沪交内(基)[2010]2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确定

修建项目获得学校批准后,建设主体须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若按相关规定须招投标的,建设主体备齐资料后报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建设主体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须同时签订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廉政协议,并有责任负责施工区域内的治安、防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宜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八条 施工许可

基建处对批准实施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申报镇级政府进行报备,并申领施工许可。

后勤保障处对批准实施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外场工程项目,负责申报镇级政府进行报建,并申办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 施工管理

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后,告知建设主体组织施工建设,建设主体须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相关情况实时进行督促检查。

相关管理主体和镇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与建筑垃圾管理

项目涉及绿化移植与恢复的由建设主体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后勤保障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预算的2%--6%向施工单位征收绿化恢复和建筑垃圾的外运所产生费用,后勤保障处处负责恢复绿化和组织清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外场及项目内部水电规划建设

项目建设要遵照审核职能分工部门意见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外场水电须按照规范施工,内部水电侧重分项计量要求,详细参见《上海交通大学水电管理细则》第二章建设篇。

第二十二条 施工用电用水管理

施工用电用水方式及计量由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中心制定,费用结算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水电管理细则》第六章结算篇及《上海交通大学水电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一)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和监理方出具竣工完成报告,建设主体报资实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申请竣工验收。

(二)资实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组织相关管理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由资实验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核发验收合格单。

(三)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由建设主体会同监理方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验收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验收不通过,建设主体应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申报验收。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对各管理主体各阶段管理工作进行时间和内容上的监督。

(二)有权对管理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向监察部门反应。

(三)有义务对管理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改进或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各管理主体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自主项目建设,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施工。

(二)有权制止、检举建设主体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监察部门汇报。

(三)有义务对建设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各方面进行及时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自主项目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重大资金使用异常情况,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

(三)校内施工存在严重的不文明现象,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和交通运行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校规以及与政府规定相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自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

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464日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授权资实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