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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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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基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和修缮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的部门主要指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建办)和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

第三条  基建项目由新建办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修缮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由新建办或后勤处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决策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管理精细化、信息公开化;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工程项目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新建办、财务处、后勤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投标、资产交付、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依据学校审计处相关规定独立委托投资监理。

第八条  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原则,工程项目的实施需严格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两会)议决及教育部批复进行。基建项目如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需向教育部重新报批。修缮项目如有变更,须由学校两会议决。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实施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制。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需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工程审价资料,并全程配合审计处审价;项目管理部门需及时将项目交付给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并协助财务处办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相关产权登记文件。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分基建项目立项和修缮项目立项。基建项目立项需报教育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由新建办会同学校发展规划处、后勤处,按照学校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两会议决通过后,于本年度5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修缮项目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原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落实项目报建所需的立项材料。

第十七条  凡已立项的工程项目,财务处需同步落实资金计划。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工程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工作由招标办负责,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建设计划提前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按规定,必须进入招标程序的包括:    1.所有基建项目;    2.列入学校预算的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修缮项目;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    4.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提供给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中标的设计单位需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方案设计需满足上海市规划、环保、民防、绿化等部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大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需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举行设计方案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定的设计方案及工程概算需报学校两会议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准备工作,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施工履约保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项目实施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材料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和投资监理确认后方可采购。施工合同中规定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的,应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需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须规范技术核定单或签证单流程。凡涉及设计标准、功能变更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原则报学校审批;涉及重大变更的,按照教育部有关项目变更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需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项目档案。基建项目需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备案。

第七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新建办编制。主要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议计划是依据学校基建规划和学校两会议决要求编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建议计划的编制是根据学校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进行的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年初计划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教育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调整计划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修缮项目的年度计划原则上由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投资概算、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修购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流程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资金需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工程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修缮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使用流程按学校财务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竣工结算与审计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后的结算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送交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处或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并向学校财务处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学校财务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需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经审计处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需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督促参与工程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需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认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学校取消其在校内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建办负责解释。

附表1  基建项目校内决策基本流程图

附表2  基建项目立项基本流程图

附表3  基建规划编制基本流程图

附表1  基建项目校内决策基本流程图

附表2 基建项目立项基本流程图

附表3 基建规划编制基本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