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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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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科学管理、节约和谐、确保质量的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种投资,施工地点在校园内的所有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主要内容: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投资计划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建设项目结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第四条 凡参与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对学校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正常的工程建设工作。

第五条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基建处负责新建、改扩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小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学校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事业发展目标为依据,科学定位校区功能,充分体现校园文化氛围为重点,以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确保建设质量,建筑与环境相协调为原则,把学校建成绿色校园、人文校园和科技校园,形成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大学校园。

第七条  规划基本原则

(一)明确功能分区,优化配置资源,学科群相对集中,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体现功能的先进性;

(二)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塑造校园环境的艺术性;

(三)把握电力院校特点,注重环保和节能,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经济性;

(四)做到高标准起步、高水平建设、科学发展,保持与学校事业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五)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妥善处理拆除与建设的关系,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科学依据,注重近、中、远期发展的连续性。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大类。

预算内项目,指纳入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工程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专项支持、社会融资、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工程项目。

预算外项目,指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等各项工作临时急需但未纳入当年校年度预算会议审批的临时性工程项目。

第九条  编制项目建议意向书。

预算内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现使用房产情况,对拟建项目进行使用需求及使用情况分析,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征求资产管理处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书面意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提出立项申请,报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

新建项目建设意向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规划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等文件的报批工作,委托招标中心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完成以上工作后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学校项目立项决策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同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起报送教育部。

需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当年五月底前向教育部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方案设计

(一)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具体使用要求编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方案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前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到资金投入的内容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涉及到设备配置及实验室建设的内容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涉及到科研部分的内容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涉及到教学方面的内容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涉及到网络信息建设方面的内容由网络中心审核。规划办汇总审核结果形成初步设计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既是施工图设计、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如需对原核准文件进行调整,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经批准后实行。凡更改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5%以上或超过批复投资概算10%以上,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勘察招标。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再次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或盖章。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图纸设计文件,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洽商管理制度执行。凡涉及投资较大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变更,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

(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及有关建设计划报地方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预算外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使用单位)商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修建标准、概预算额度以及相关工作计划进行综合考虑,完善申请材料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报请学校相关会议或校领导批准。对未经相关审批、未获得《华北电力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完善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立项程序详见《华北电力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华电校建〔20114号)。

第十六条  2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立项由项目申报部门提出立项需求,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调研、方案讨论、预算编制、申报书编制等工作。完成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其他重要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新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编制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开支。确需增加投资,须按学校相应程序申请追加,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工程建设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外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和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年终财务报表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第五章  工程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施工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办理资产和钥匙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协助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报增的相关数据填报。

第六章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实行审计核准制度。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报监理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进行财务项目决算,决算审计结束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申报教育部项目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