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阳光工程”的管理细则

浏览数:70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阳光工程”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工程建设项目廉洁、优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以便实施。

第二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维修、装修、改扩建项目,教学、科研、生活、管理等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需要确定承包商承接的项目。

第三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要实施“阳光工程”,规划基建处是学院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纪检审计监察室、工会、教代会是学院基本建设实施“阳光工程”的主要监督部门。

第二章 建设规划公开

第四条 校园规划、重大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在报送市规划部门审批前,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同时以文字和规划图、表形式在适当场所向师生员工公开,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上报审批通过后再向全院公布。

第五条 校园建设规划一经上级规划部门批准,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规划,必须上报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也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招标公开

第六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学院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章 施工公开

第七条 工程施工管理法规、规范、标准公开

(一)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严禁偷工减抖,粗制滥造,工程质量须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二)有关国家和北京市的施工管理法规、规范、标准在学院规划基建处的网页上公布,全院师生均可查阅。第八条 工程施工许可公开

(一)建设项目有关报建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证等须齐全有效,方可开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九条 安全、消防措施公开

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安全、消防措施、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查与奖惩办法等要在规划基建处的网页上公布,主要的安全、消防措施要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十条 参建单位公开

在工地主入口设置标志牌,标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重大变更公开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功能、结构及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增加投资、超工期等,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召开论证会,并将通过后的方案在院基建处的网页上公布。

第五章 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公开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要进行招标采购。单台价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原则上要实行公开招标,由规划基建处会同资产后勤处选择中介组织,按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单台价在3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工程建设材料,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由学院组建招标工作组,同时组建招标监督组(组建方法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监督招标全过程,在校内实施招标。

第十四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结果,适时在规划基建处的网页上公布。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公开

第十五条 验收标准和程序公开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院内修缮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由主管院领导主持,根据院内修缮工程的责任范围,由规划基建处或资产后勤处具体组织,使用单位、纪检审计监察室,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公开

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情况以及交付使用时间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七章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交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八章 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中,对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处理结果,院党委、院行政或纪检审计监察室要分别按规定范围和形式予以通报或公告。

本管理细则由规划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