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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基建干部职务监管、预防及惩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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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基建干部职务监管、预防及惩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保证实现校区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项原则

   1、坚持注意预防的原则。基建未动,监督先行,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

   2、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在我校的贯彻底落实,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相关制度,切实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管理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央和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有效可行的廉政制度和措施。

   4、坚持建设和廉洁双验收的原则。基本建设竣工时,实行建设工程和干部廉洁双验收。从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结果检验干部廉洁,以干部廉洁保证工程建设。实现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

  第三条  八条规定

   1、严格执行《建筑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

   2、不营私舞弊、不借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集体利益的事。

   3、不准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4、不准在施工方、材料商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准暗示或接受施工方、材料商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旅游等提供资金。

   6、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材料商宴请、商业娱乐活动。

   7、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8、对外商务谈判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等必须二人以上参加。

  第四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用于其它活动谋取私利的。

   2、工程招投标中工作人员泄密或帮助投标单位中标谋取私利的。

   3、与施工单位串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弄虚作假或私冒工程量,隐蔽工程谋取私利的。

   4、建筑设备、材料采购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商业贿赂的。

   5、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以上廉政建设制度在施工现场竖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对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视情给予投诉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投诉地点:同济大学基建处,同济大学纪委

    邮编:200092

    投诉电话:659814606598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