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浏览数:100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党委、行政以及各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党委、行政以及各处级党政部门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在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工作时,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

   (二)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为师生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

   (三)督促立章建制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做好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处级党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并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支持执法执纪工作。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长对全校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并直接抓好校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及时召开全校干部大会,传达中纪委及教育部党组、上海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严格执行基层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学校重大问题特别是“三重一大”问题都要由党委或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校党委、校行政关于会议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对涉及正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处理。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正职进行上岗前、任职中和离岗后的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可采用不同的形式,旨在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结合工作业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调查并分析研究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重视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每年至少参加一至两个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其班子成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第八条  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纪委书记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校纪委副书记要协助纪委书记做好纪委工作,并对纪委、监察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协助党委切实开展工作,包括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定期汇报总结工作等,应把制度建设、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处工作作为重点;

   (三)与党委有关部门配合,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同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处级党政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总支(学院党委、直属支部)要对所属部门及其党员、教职工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党总支(学院党委、直属支部)书记要管好党总支(学院党委、直属支部)委员会一班人及所属党支部书记。各行政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和下属一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三)根据上级精神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同时应组织对所属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根据党风廉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规章制度。部门正副职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应对制度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五)各处级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遵照校党委的指示,在教育、防范、违规查处等方面尽职尽责,全力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责任考核的组织领导。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由教育部党组负责组织;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工作由校党委负责、纪委协助;院、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责任内容是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六个落实”即“分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教育落实、制度落实、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责任制考核办法。责任制考核与组织部干部考核相结合,同步进行;考核采取自查、民主测评、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设立34个考核小组,组长由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担任,成员由纪检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教职工代表组成。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干部,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和戒教育,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校纪委、监察处根据本规定,对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如不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当遵循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者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戒、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解职或者免职。

   对责任追究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相关条规进行实施。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责任分工不明确,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二)不组织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或者不予督促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者工作不力,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在案件查处中,干扰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超过二分之一被评为不合格或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和安排,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二)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致使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问题;

   (四)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注意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后实施。其中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和对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按程序报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