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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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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廉政建设,结合基建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办公制度公开化、办事透明化、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和物质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以及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费、收受回扣和其它利益。

第四条  不准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第五条  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乙方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七条  不准介绍家属和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或参与乙方承接的其它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八条  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办事流程,严格按制度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