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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基建规划处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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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切实做好我处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全处人员抵御、防范风险的能力,保证全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特制定基建规划处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一、在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程序进行招标、变更洽商、签证及结算审计等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
三、不准收受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回扣费、好处费等。
五、不准向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七、不准为谋取私利向承建工程的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或建筑材料供应商。
八、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或廉价购买建筑材料及其它商品。
九、不准私自设立小金库。
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有关工程建设的保密事项。
 

基建规划处
二〇一〇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