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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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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与监督专项维修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合理有效使用维修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单项经费在1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专项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单项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按日常零星维修管理。

第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职能分工,学校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专项维修项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授权的专项维修项目的实施,确保专项维修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 专项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招(议)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计划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及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抢修工程,基建后勤处可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专项维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审核维修工程立项或根据学校要求直接组织立项申报,并报学校审批确定;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并检查监督履行合同情况;指导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维修工程款支出。

第二章 维修工程立项

第六条 维修经费在3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填写《零星维修申请表》,报物业单位,由物业单位直接送至后勤集团公司维修;300元至3000元的日常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填写《零星维修申请表》,向基建后勤处报修,经物业管理科审核,开具维修通知单,由后勤服务集团总公司组织维修。

第七条 预算经费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使用单位自筹)的维修工程,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立项申请,经核准后,由基建后勤处审批立项;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经基建后勤处核准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经费达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一般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以便于学校纳入年度维修计划并列入专项维修经费预算。

第八条 需使用财政专项拨款的维修工程(含专项中的维修改造子项),使用(管理)单位应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基建后勤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议方案和维修改造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批后,以专项(或专项中的子项)维修工程上报立项。

第三章 专项维修发包

第九条 根据专项维修工程预算经费,按照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相关规定和流程确定施工单位。

因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不能公开招标的专项维修工程,需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可通过邀标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方案在招标前必须经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签字确认。基建后勤处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建筑、道路、管线等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保卫处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中监控设施、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学校监控消防总体规划,或其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监控、消防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

其他项目主办部门申请的维修项目实施办法详见《中国药科大学校内零星工程项目施工规定(试行)》(药大建〔2013125号)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采用项目负责人现场总负责,专业负责人分工负责制。基建后勤处指定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控制与协调、质量管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程进度管理、投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问题,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现场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应及时向分管处长汇报。项目负责人职责:

1.协助施工单位作好开工前准备;

2.组织或参加与专项维修项目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3.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专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对委托专业工程监理的,检查、监督监理人员履行专项维修工程监理合同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

5.审核专项维修工程款支付;

6.协助组织专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

7.负责竣工结算初审,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8.负责办理资产移交和专项维修工程资料归档;

9.负责专项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

当遇有涉及到工程变更情况出现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审批手续。施工单位未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不得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支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专项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基建后勤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未达维修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专项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作为送审必备资料。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结算初审

在专项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施工单位提供结算报告书及竣工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初审后,送交校审计办公室审计。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专项维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审核完成的工程决结算进行审阅并送交校审计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修

专项维修项目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维修改造工程;

2.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防水项目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的10%。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查验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施工单位保修金。

第十五条 资料管理

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招议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验收文件、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竣工图、质量保修书等与专项维修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承担的维修工程归口管理要求,由基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