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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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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现场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建处委派项目负责人及驻场代表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现场责任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能力和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

第五条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加强项目质量计划控制,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管理内容

第七条  项目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正式开工前,应召集参建各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有跟踪审计项目)、使用单位等召开施工前的开工协调会,明确参建各方的人员组织机构、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在开工之前认真校核图纸,了解工程的总体布局,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九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于10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生产专项方案、施工方案等报监理审批;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以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作书面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

第十条  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及施工许可。

第四章  施工阶段质量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测手续。

第十二条  做好电梯、绿化、白蚁防治、第三方检测等分包工程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验,监理单位对材料合格证、检测证明进行核定,材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保存好清出工地的有关证明资料,以便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影响观感、使用功能和质量的材料,应按《中山大学基建项目材料看样定板定价管理办法》进行定板;对于影响观感、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工序,应当实行“样板引路”,经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避免返工浪费。

第十五条  每周定期于工地现场组织工地例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分别汇报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定期上报周报、月报;对于现场重大质量问题和其它施工配合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督促监理对各工序节点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监理工程师应跟踪监控施工单位的所有工序作业过程,一般采用巡视、平行检验方式,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基础、结构、防水等)采取见证、旁站方式,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纠正错误做法;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应参与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巡视工作,确保及时掌握现场的质量情况。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验收。对所有隐蔽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隐蔽验收,检查确认后方可同意隐蔽,以免留下质量、安全隐患。未进行隐蔽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一律打开进行验收,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分部工程验收。为了加强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工程的过程控制,分部工程完成后,要严格办理相关的分部工程验收手续,并形成相应的技术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误,图纸与现场情况不符,优化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具体参照《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处定期(一般每季度1次)或在关键进度节点完成后,组织参建各方针对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消除质量通病。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在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的施工,需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跟进,组织事故调查,召集相关各方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质量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自检合格后,申请工程竣工前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预验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就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排除工程中存在的类似问题。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报质量监督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和卫生防疫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验收手续完成,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竣工验收,配合监督机构现场检查,进行整改回复,经监督机构认可后,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会议,形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报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归档,具体参照《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和《中山大学基建项目档案收集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按有关规定签订保修协议,并跟踪质保期内维保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