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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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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进度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确定最优施工进度过程控制节点目标,通过对工程施工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纠偏,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第二章  工程进度计划审核与实施

第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10天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上提供当周的工程进度情况周报及下周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的工程进度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第四条  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周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督进度计划执行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五条  下列情况,要求监理单位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给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或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有关单位提交原因分析、纠正进度偏差措施和调整进度计划意见,审核后及时送基建处。

(一)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实际进度滞后超过合同工期15天或合同工期的1/12

(二)预计工期完成有较大难度,关键进度节点控制不严,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三)施工单位现场投入的财力、物力、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劳动力、管理技术力量等方面跟合同和进度计划不符,将影响进度计划的实现。

(四)交叉施工作业互相干扰,协调不力。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进度计划内容、监理意见和检查情况,及时审核进度计划、纠偏措施和调整进度计划意见,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进度纠偏。进度滞后超过合同工期30天或合同工期的1/6的,约谈施工单位负责人,明确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工期延误责任,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进度纠偏。

第三章  工期延误责任

第七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因施工单位原因比计划滞后,监理单位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未及时向基建处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督作用,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按合同相关条款申请工期顺延。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可申请工期顺延的,按以下工期顺延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章  工期顺延申请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工期顺延审批流程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的,在工期顺延原因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将施工工期顺延申请报送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初审

监理单位(3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工期顺延申请,并将初步意见提交基建处。

(三)基建处审批

基建处基建工程管理科组织审计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若有需要,可邀请使用单位参加),达成初步意见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累计顺延天数超过30天的,必须由基建处处长办公会审批。

(四)监理单位根据专题会议纪要、基建处处长办公会审批意见、发出《工期临时延期审批表》。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根据《工期临时延期审批表》发出《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