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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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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校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指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

第三条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设计、施工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带头履行国家、地方法律和法规,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目标。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现有人员和机构设置,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成立项目现场管理部,以矩阵式管理为基础,不断探索新的项目管理模式,新建办领导兼任各项目现场管理部负责人。

第六条 加强督促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的质量。项目设计单位要成立专门项目设计小组,并报新建办总师室以备联系和沟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工程监理部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投资监理在学校审计处委托时,必须明确项目组成员名单,不得缺席受委托项目的工程例会、专题会议和新建办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会议。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勘察及设计质量管理

第九条 委托设计前,项目管理部门要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项目设计任务书应充分反映学校对项目的要求、设想和各种意图,充分听取使用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积极收集和整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并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初稿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后勤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办、项目使用方等相关部门召开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校内各方和专家的意见,认真研究项目建设需求,并进行相应调整,设计方案确定前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及供应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及保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其他参建单位提供周边建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相关调查资料,明确学校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使施工单位熟悉、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掌握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通过图纸会审,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包括施工管理组织体系、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及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拟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并及时报验其质量证明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使用,监理单位同时应做好平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做好工程质量的跟踪检查,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或监理报告,应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没有监理人员的复查意见不得封闭此项工作。必要时,应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确定整改方案,形成有关纪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其他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部分项和中间验收,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部分项和中间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并得到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立即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经过监理单位的检查确认;

   (五)工程防雷、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必须取得合格证明文件;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二十五条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记录,监督实施修复,同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原因和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因未按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