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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综合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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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综合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和治安秩序,保障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各项任务顺利进行,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在建的基建项目、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综合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承担综合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综合治安保卫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综合治安保卫工作,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治安保卫组织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负责人名单和应急预案报新建办,新建办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施工现场综合治安保卫规定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封闭施工,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接受校保卫处统一领导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

第六条 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第八条 施工现场职工临时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当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现场所设更衣室、休息室等,应确定专人兼管;在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非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施工现场内,要加强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为施工服务的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第十条 建设工程成品,包括即将竣工的楼房栋号、楼层、房间,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装修完毕的贵重装饰陈设等,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重点工程应划定重点保卫区域,按栋号、楼层、房间制发证件,专人看守,严格验证,严防盗。

第三章  施工现场综合治安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若有违反本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第十四条 办公室内做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值班员罚款。

第十五条 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井架运下,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六条 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放置保温桶、开水和公用杯,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第四章  施工现场综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第二十条  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棚等设施要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应给予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停工整顿,给学校和工程项目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