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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校内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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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校内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施工工程的全面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秩序,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校区内建造的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各类修缮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项目实施部门及校外施工单位提出,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进校登记、在校施工期间管理以及离校管理三方面内容。

第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总责,经过招标、议标等程序进入校内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应当服从于项目实施部门的管理,同时承认并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施工单位进校施工,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先登记、后进校”的原则为施工单位办理进校手续;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离校前,同样应当应按照“先注销、后离校”的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条款,同时应向施工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2万元收取,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5万元收取。

第七条  施工单位进校前,项目实施部门应首先完成本办法所附的《施工单位进、离校管理循环表》(以下简称《循环表》)。《循环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盖章确认后生效。相关各部门盖章确认顺序按表列序号进行。表格循环过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完成。

第八条  《循环表》所列各职能部门职责权限如下:

8.1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管理和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管理。

8.2  两办负责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协调校内各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并有权对项目实施部门进行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和督办。

8.3  保卫处负责对施工单位进、离校的管理,负责查验、留存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施工人员身份证件等必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对施工人员登记时,应留存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必要信息。

8.4  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工程实施的相关其他辅助工作,例如:临时用房、基础设施的综合保障等。

8.5  上财后勤实业中心负责校园环境、道路、绿化、水、电等的现场管理,按规定计量、收取施工用水电费。并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查验施工单位向校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交款依据,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工程完工,后勤实业中心负责验收工程周边环境与基础设施的完好状况。

第九条  上财后勤实业中心在验收工程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工程施工不当或其他施工方面直接原因造成的破坏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实施部门敦促施工单位在3日内修复(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5个日历天)。修复完成,经再次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循环表相关环节的盖章手续。如逾期没有修复,或修复未尽完好,上财后勤实业中心可自行修复,修复费用从施工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如经验收发现的校园环境或基础设施破坏修复费用初步估价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从中协调,并以工程合同中的未付价款作抵扣,直至问题得以解决。

第十一条  《循环表》一式三份,所有盖章环节完成后,一份交审计处、一份交两办、一份由项目实施部门留存随工程材料归档。审计处在收到完成所有盖章手续的《循环表》时,方能对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在《循环表》手续未全部完成前,不得退还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由于施工单位未尽安全、文明施工之责,致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校园安全以及校园基础设施造成种种安全事故或隐患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由于施工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校区内地下管线等隐蔽性基础设施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如查明原因属于工程施工单位的,学校保留追溯原施工单位的权力,并以工程质保金作抵扣,直至故障或隐患消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同时将该办法以书面的形式交施工单位签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两办、审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四部门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7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