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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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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的事前控制,凡经学校批准的新建工程、重大的维修项目及改扩建项目都要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二条  工程概预算分为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预算两部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和国家相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预先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指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定额、取费标准编制的用以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预算也称施工图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当地、当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实际价格进行编制的工程技术经济文件。

第三条  新建工程、重大的维修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限额设计,即:按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施工预算,进而控制工程实际成本,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第四条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方案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委托编制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提供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概算进度控制及阶段审核工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最终设计概算进行审查。

第五条  工程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分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由校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具有项目编审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配合招标中心提供工程预算编制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查。非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第六条  工程概、预算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工程建设投资的技术经济文件,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投资控制提供依据。工程项目无重大设计变更及重大使用功能改变,工程预算不应突破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不应突破项目估算。

第七条 造价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的造价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和监控,如发现工程实际造价变化率将超过合同造价的5%,要及时发出预警,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八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确认;造价管理人员填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款支付转单,由工程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在支付转单上会签支付意见;各方无异议后方可填写支票领用单,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向计划财务处申请支付工程款。造价管理人员在每月10号之前负责将工程价款变动情况随同上月完成的进度款及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领导作书面汇报。对于价款变化大的情况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分析变化原因,研究造价控制措施。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洽商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科学决策、措辞严谨、遵守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提出或收到洽商、变更申请时应认真研究技术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时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研讨,并形成书面文字记录和意见归档备查。

第十条  工程洽商、变更由专业负责人负责签字确认。专业负责人在正式签署前应征求其他专业和造价管理人员的意见,并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洽商或变更后面附审核表,各参与审查的人在相应的位置签字确认。审核完毕后的洽商、变更由专业负责人负责督促其他建设参与方完成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文件。

第十一条 重大经济洽商或变更还应增加以下程序

(一)超过10万元的经济洽商或变更,须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必要时召开碰头会确定;

(二)超过20万元的洽商或变更应报送主管校长批示;

(三)对于使用功能改变、装修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变更,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必要时要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重新报批。

1、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且变更金额超过总投资的10%;

2、总投资20004000万元(含)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总投资的8%;

3、总投资4000万元到一亿元(含)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总投资的5%

4、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变更超过总投资的3%

第十二条  工程使用部门的洽商或变更要求。原则上在施工阶段不再接收使用单位的修改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在变更部位施工前由使用部门提出变更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如果使用部门的要求引起造价的重大变化应按照前款重大经济变更程序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由资料员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存档备案。洽商变更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存档。资料管理员负责将洽商或变更编号登记并检查各方负责人签字是否齐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留存原件两份:一份由资料员整理归档;一份交造价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留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  洽商或变更的结算。为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洽商、变更的结算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在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将工程价款的变更报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造价管理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实行全过程工程审计的项目按照学校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