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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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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部门有关基建项目计划管理的要求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要保障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项目;保障提高办学质量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保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立项报批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总体部署,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发展规划处、资产处、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基建处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拟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原则上应是学校已上报教育部并获得批准列入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对于尚未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学校五年基建规划的项目,经项目前期论证后,列入学校下一个五年基建规划实施。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会同资产处根据学校及学科发展需要,依照教育部批复的五年基建规划,核定各院系和相关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及功能定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会同发展规划处、资产处、使用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确定建设标准并组织概念设计。资产处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和功能要求进行审核;财务处对投资规模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处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基建处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基建处向上海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预报建手续。基建处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基建处组织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现场勘察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各项专业评估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基建处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基建处负责办理报建手续,并组织初步设计工作。

已明确使用单位的项目,基建处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

初步设计文件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基建处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以及资金计划;办理施工要求相关的行政审批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如有重大调整的,调整事项及内容需重新提请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按相关建设程序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会同基建处,根据基建规划、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等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编制调整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减。

(二)项目“建筑面积”及“总投资”只能在固定资产交付当年根据实际情况一次调整,当年未竣工项目或已竣工但当年无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的项目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在当年计划之外增列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而急需建设的项目,必须征得教育部同意列入当年“调整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合理编制计划内项目的详细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加强项目的进度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达到年度预期的节点计划和投资计划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年度基建财务预决算,并负责落实各类建设资金,特别是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政府投资配套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等报送均需遵照教育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并充分考虑报批流程对项目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关于立项和计划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