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浏览数:110次
东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管理办法》及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建(修缮)工程的立项应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学院办学发展的实际需求,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节能环保、节约用地、量力而行、勤俭办学等方针。 2项目立项时需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管理模式意向。 3新建项目除明确基本立项要求外,还需听取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要求,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对使用方提出的使用功能需求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投资估算提出建设标准及定位,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4凡涉及原建筑外立面重大改变或原建筑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等,需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办理立项手续。 5新建项目学校批准立项后,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落实相关批复。其中各学院建设项目由学院配合基建后勤处办理。 6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7 由基建后勤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若估算大于50万元(含),须报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分管校长同意。 8各学院、部门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支付的建设项目),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或需改变建筑物结构、在屋面或楼面开槽打洞、开挖路面、增加水电用量等,开工前须到基建后勤处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填写《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立项审批表》。 9各学院申请立项时,应提供院校批准立项的文件(含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管理模式等)、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地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承诺、廉洁承诺等资料。 10基建后勤处会同保卫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11对按规定须事先立项的建设项目,基建后勤处凭《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立项审批表》(附表)及其他相关手续,审核后加盖学校基建合同专用章。 12凡未按规定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停工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 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立项审批表 一、工程简要说明
二、建设单位具备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注:建设单位填写本表一式一份,双框部分由审核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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