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浏览数:59次
中南大学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行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减少施工、结算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设计变更是保证施工质量、纠正设计错误、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第3条 设计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已批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 第4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使用功能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5条 设计变更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除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变更设计和施工的,由该行为主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所有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无效,不得实施。 (4)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6条 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降低造价。 (2)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导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 (3)使用功能需求的变化、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 (4)施工方面或资源市场的原因需要改变某些项目的具体设计所引起的设计变更。 (5)设计遗漏、错误或设计不合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与审批 第7条 下列情形,不允许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4)未经审批的变更项目。 第8条 设计变更意向单的提交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并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交《设计变更意向单》。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提出单位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意向单》,签署各方意见后交设计科,经设计主管处长和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设计科在《设计变更意向单》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并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 (2)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使用单位因为使用功能需求的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同意后,到基建处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管理部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施工方、监理,应当及时上报并应在3天内给予书面确认。除此以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设计变更的,由发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及编制 设计变更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细目单价和工程费用增减表,由设计院负责完成。 (2)《设计变更意向单》和《设计变更审批单》及其他资料,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 第10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总工程师审批;1-10万元(含10万元)的设计变更,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上报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再实施。 第11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 在汇总设计变更审批所需资料后,设计科负责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1)交造价科及时对设计变更计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设计科按《设计变更审批单》规定的审批程序完成审批。设计变更从提出到审批完成,应在一周内完成。如不能及时完成,应及时通知工程科现场管理部。 (3)设计变更审批完成后,在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由设计科及设计主管处长签发设计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和责任追究 第12条 工程科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 (1)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先施工、后变更。 (2)工程科现场管理部监督设计变更的执行。 第13条 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 (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基建处可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14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并要求必须打印,手写无效。《设计变更意向单》一式三份,设计变更提出单位、设计单位、设计科各一份;《设计变更审批单》一式三份,设计变更提出单位、设计科、造价科各一份;清单及计价文件一式三份,造价科、审计部门、设计科各一份;设计变更一式八份,施工单位四份,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科、工程科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16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