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中国药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数:117

中国药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建工程、管线、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与工程现场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纪检和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基建后勤处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提出主导意见,负责基本建设上报信息的审核与备案;

2. 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经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3. 参与明确项目建设意图或编制项目建议书;

4. 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后,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二)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 协助招投标办公室,完成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土建施工招标;

2. 落实合同的起草与管理,并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

3. 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联系、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含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卫生、水、电、气、建筑物理、声学、专门技术设施和管理等)和咨询单位(含工程咨询、社会影响评价、环境评价、防雷评估、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4. 联系沟通市、区各政府管理部门(含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绿化、抗震、防雷、建设等),并承担相关手续的报批,直至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 协助计财处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即年初计划)、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即建议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俗称调整计划)(此三者以下统称年度投资计划);

6. 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7. 负责新建项目甲供材料、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的招标采购工作;洽谈和签订所有甲供材的订购合同;负责对甲供材的数量、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进行复审,并按项目编制出甲供材采购计划;做好甲供材进度核算,并及时与计财处对帐;负责编制所订购物料的资金需求计划,及时与计财处沟通;检查、督促供货商全面履行合同,并针对施工现场的情况变化,适时洽商有关合同变更事宜。

8. 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9. 协助固定资产管理处完成建设项目交付使用;

10. 协助计财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11. 负责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12.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管理,移交至学校档案馆。

(三)参与建设项目运营维护,做好建设项目回访和后评估。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书面明确建设意图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设计过程中确认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施工过程中参与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使用需求。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权证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使用单位参与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视频监控的建设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消防、治安管理,提出建设项目安全、交通要求,并向消防、交警部门申报和备案。

第十条 图书与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有线无线通讯、弱电等系统的建设管理,实现既定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目标。

第十一条 计财处负责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按批准的预算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控制,严格执行建设投资计划及用款计划,保证支出与计划的一致性,审核各项应付款项,根据审批过的凭证,支付工程款项;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做好财务监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负责对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的价款进行审核,负责对隐蔽工程量进行验收、审核,负责委派、监督、指导、考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负责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和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基建后勤处依据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校园规划经党委党委会或校务会议通过后,报地方政府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基建后勤处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经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五章 建设项目决策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教育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意图和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后勤处和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和组织编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确定项目选址,明确投资匡算。项目建议书经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同意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基建后勤处征求用户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基建后勤处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报批,根据建设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中介服务等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基本建设工作,并服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后,根据建设需要和学校资金财务能力,由基建后勤处协助计财处编制,在得到学校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应严格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建由基建后勤处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办理,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方案设计前,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书面提出项目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方案设计经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决议通过,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方案设计需满足地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绿化、建设等部门审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规划、卫生、绿化、民防、防雷、建设等各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满足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等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 监理、施工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实行建设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卫生、绿化、民防、防雷、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协调联系水、电、气、通讯和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

建设项目开工后,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和校园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统计项目完成情况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施工。

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使用单位不得直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如因改变使用功能需变更原设计的,需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发或确认;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基建后勤处分管处长审核确认,然后送设计单位核准;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签证在决算时一概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的规定,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办理有关分部、分项验收及专项检测。主要验收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验收、保温节能专项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环保验收等,主要检测项目包括防雷检测、外窗淋水试验、通球试验、接地检测、室内空气环境检测、防水试验等。

第三十三条 基建后勤处收到建筑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后,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需要,有关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建筑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8.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后勤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基建后勤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基建后勤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南京市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质监站人员审阅工程建设竣工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察看情况,提出施工质量改进意见和建议;

5.质监站人员根据竣工资料审阅情况、现场验收情况,提出竣工资料完备性、施工质量改进意见和建议;

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后勤处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章 建设项目的运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基建后勤处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交付,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权证。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基建后勤处负责在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超过保修期的公共建筑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基建后勤处应积极做好项目回访。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在项目投入使用1年后进行,由学校组织使用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八章 建设资金、合同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资金、合同与财务管理将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决策对确定投资规模起决定性作用,工程设计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重要工作。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涉及建设项目投资匡算、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的管理。

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投资匡算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应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应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待教育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投资估算作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在初步设计中明确,由设计单位按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实行限额设计。

第四十二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以避免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签订流程,并征询学校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各项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做好计划投资的跟踪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在经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建后勤处、审计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计财处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超过一定额度的工程款拨付,需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签署。计财处按年度投资计划拨款。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建后勤处和计财处组织提出,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报请教育部批准调整。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结算建议,经基建后勤处确认,并提交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后,由审计办公室做审计结论。

第四十七条 项目决算在工程结算全部完成后,计财处会同基建后勤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由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并提交审核报告后,由审计办公室和计财处确认。计财处依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呈报教育部。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入账在项目决算后由计财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完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竣工备案后,基建后勤处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资产登记,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九章 建设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移交档案馆之前,文件材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应有健全的登记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基建后勤处收集、整理、保存基本建设工作各类信息。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立卷工作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后,基建后勤处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纪、违规、违法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纪检监察室掌握此类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五十四条 加强检校合作,与人民检察院合作加强学校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编制工程结算书交基建后勤处,由项目负责人整理、初审后,经基建后勤处审核签字,送审计办公室审核。

第五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基建后勤处与施工单位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保修期满后,由基建后勤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进行复验,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执行,执行中将根据学校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基建领导小组。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试行情况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