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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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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科学管理、节约和谐、确保质量的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种投资,以完善和提高学校办学能力而建设的各类用房及基础设施。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主要内容: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基建年度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范围内的监管。

第四条  凡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管理活动的人员,要本着对学校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正常的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论证、决策机构组成及主要任务

学校设立基建委员会,由规划建设处、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工作办公室、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处;委员会下设由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从技术层面对校园建设规划、建筑初步设计、建筑设计方案以及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要求等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建委员会。

基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需要提交学校决策的重要基建事项及专家组的论证报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校园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立项、建筑设计方案、项目重大变更方案。

第六条  执行机构职责

规划建设处是学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职能部门。凡在学校所属区域内进行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均由规划建设处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建设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

(三)负责在属地政府招标中心进行的项目招标工作;

(四)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监控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建设投资;

(五)协助财务处核算及审核工程项目开支;

(六)确认施工过程中项目额度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变更、签证以及材料批价;5万元以上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

(七)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档案归档及交接工作;

(八)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校园

校园建设规划分为两部分: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规划建设处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意见和建议,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中国海洋大学战略发展规划》和《中国海洋大学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规划建设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和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等有关标准,结合山东省政府和青岛市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学校招标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实际变化情况,每五年或者十年修编一次。经学校批准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程序,在完成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予以制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议

由规划建设处负责提出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

(一) 涉及到资金投入的内容由财务处审核;

(二) 涉及到设备配置及实验室建设的内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 涉及到科研部分的内容由科技处审核;

(四) 涉及到教学方面的内容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

(五) 涉及到网络信息建设方面的内容由网络中心审核。

规划建设处汇总审核结果形成正式《项目建议书》,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由规划建设处按学校招标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并报学校审批。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既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规划建设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新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开支。确需增加投资,须按学校相应程序申请追加,由规划建设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五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由规划建设处按学校招标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和设计任务,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

(一)通过招标程序选定中标工程设计方案。方案经优化后,经征求有关使用单位意见后,报学校审定。

设计方案经学校审定后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学校招标程序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勘察报告报勘察主管部门审查。

(三)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属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五)由规划建设处按学校招标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为工程招标提供依据。

第六章  工程招标

第十六条  凡是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施工招标活动。由规划建设处持项目投资计划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向属地工程招投标中心申请工程施工招标。

第十七条  凡是不需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工作,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工程合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标底编制等须签订委托合同,施工须签订承包合同,仪器设备与器具须签订采购安装合同。

由规划建设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的授权下办理工程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前应由监察处和财务处予以会签。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由规划建设处分送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为审计和工程款支付提供依据。

当合同价款发生调整超过10万元时,合同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监理,具体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建设之前,根据国家相应的监理人员配备规定,将监理人员名单报规划建设处审核,监理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专职人员。规划建设处全面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将及时更换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规划建设处组成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并代表规划建设处负责与协调下列工作:

(一)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施工合同办理开工手续,缴纳配套、劳保、招标、质量监督、墙改等费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路,做好地面附着物的迁移、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文件并备案。

(四)做好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隐蔽工程经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监督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抽查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六)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等工作。变更方案和投资估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规划建设处办公会确认后报审计处备案,具体事宜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的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在月底统计下月用款计划,报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单位确认;规划建设处审核后,协助财务处办理拨付工程款,具体按照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额的70%,工程经验收合格并达到报审条件付至监理审定值的75%;审计完毕后学校支付款项到工程总价审计值的90%。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三个月内无重大质量问题的保证金,期满后符合要求的将一次性支付;另5%作为质保金,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十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规划建设处会同使用单位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审核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应由质量监督站、规划、消防、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由规划建设处会同使用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产移交,完成移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由规划建设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应办理工程维修移交手续,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及消号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实行审计核准制度。

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意见书后报规划建设处核准,最终报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由规划建设处会同财务处进行消号审计,报教育部消号。

第十二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划建设处会同财务处、档案馆进行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整理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报送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