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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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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的规定

石大北后[2003]2号

  为规范石油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成立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程领导小组)。

  1.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有关校领导、监察、审计、财务、基建、后勤管理处的负责人为成员。

  2.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有招投标工程项目或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认为重要的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及其设计和施工方案、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基建、后勤管理部门)执行。

  3.所有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含校内、校外专家)由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4.工程领导小组的审核方式可依据具体情况(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采用会议讨论、分别汇报集中意见等形式。

  第二条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程工作小组”)  1.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后勤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基建处为组长单位。

  2.工程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进行审核并上报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组织项目组和评委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

  3.对10万元以上非招投标工程及设备、材料购置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及供货单位的选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的招投标范围

  1.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购置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设施(包括电梯、空调、强电、弱电、通讯、网络系统、家具等)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包括工程勘探、设计、房屋修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铺设工程等)均要实行招投标。

  2.若因各种实际原因不能实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工程,须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报监察、审计处备案。

  3.招投标工作根据具体不同情况,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进行。

  4.凡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项目范围规定”的基建、修缮和安装工程的招投标,严格按照市建委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5.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10万元以上的非招投标工程及设备、材料购置项目,其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及供货单位的选定,须经工程工作小组进行审批。

  第四条招投标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的工作程序

  1.在项目立项已经学校批准的前提下,由基建、后勤管理处按照项目的属性,指定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对须招投标的工程及设备、材料购置项目进行研究、考察和拟定招投标方案(包括编制招标文件、预选投标单位)。报工程工作小组审核后上报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2.由工程工作小组按照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招投标方案(包括评委、投标单位名单)组织项目组和评委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具体招投标实施要求参照《石油大学(北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由基建、后勤管理处与中标单位商订工程(采购)、合同,由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最后签订合同。

  3.基建、后勤管理处按照合同规定,项目组予以实施,工程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学校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结果。

  4.严格工程管理工作纪律,严禁招投标项目不经批准个人擅自操作招投标过程、明招暗定、泄漏标底、招标走过场等违规操作。

  第五条非招投标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的工作程序

  1.在项目立项已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后勤管理处按照项目的属性,指定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及设备、材料购置项目进行研究、考察和拟定实施方案(包括施工方案、预选施工或供货单位及报价单)。   2.项目组对10万元以上的非招投标工程及设备、材料购置项目,将研究、考察和拟定的实施方案报工程工作小组审批,必要时报经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3.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设备、材料购置项目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批。

  4.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由基建、后勤管理处按先审预算和施工(供货)方商谈后,签订工程(采购)合同。

  5.严禁非招投标项目不经批准和集体讨论,由个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中变更项目审批程序

  1.对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若因学校或设计因素以及招标文件中未包括的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组不得自行决定,根据变更金额,须报经基建、后勤管理处、工程工作小组或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2.对5万元以下的合理变更,须报经基建、后勤管理处批准。

  3.对5~10万元的合理变更,须报经工程工作小组批准。

  4.对10万元以上的合理变更,须由工程工作小组审核,报经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5.变更项目批准后,填写《变更项目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签生效,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6.若遇政府有关监察部门强制执行或由于技术原因不可避免的特殊变更项目,可直接由项目负责人、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签《变更项目通知书》。同时书面上报相应机构备案。除此以外其他变更项目按此规定执行。

  7.对非招投标工程中发生的变更项目,亦按此规定执行。

  8.严禁不经批准,由个人确定变更项目,因此造成损失由违规者负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

  1.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要对所管工程或设备、材料购置项目的质量、数量、安全负责。若出现不按确定方案和国家有关规范施工,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数量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的责任。

  2.工程或设备、材料购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负责验收工作,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完善各项验收手续,填写工程验收单,由行业监察部门、项目负责人、设计、监理、施工方会签生效(视项目具体情况定)。

  3.工程或设备、材料购置项目验收工作完毕后,由项目组负责整理有关资料并上报处领导。由基建、后勤管理处按规定送审计处审计(10万元以下非招标项目可免审但工程费用须经预算审核后报处领导签字认可)。

  第八条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及付款规定

  1.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可依据合同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批、经办分期付款不超过工程总价85%的款额。

  2.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凭验收合格单、施工合同、决算书或审计意见书、经审批的发票,对招投标项目还需中标通知书到财务处结帐(或内部转帐)。

  3.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1)未按本规定招标的项目。(2)未通过学校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组织招标的项目。(3)实际施工组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符的。(4)变更项目未按本规定中工程变更程序执行的。(5)泄漏标底、联合抬标,经纪委、监察部门查实的项目。(6)未按本规定中非招投标工程及设备、材料购置项目工作程序执行的项目。以正式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