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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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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与控制力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与控制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学校的建设工程更有效的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审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外部审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投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修缮工程等,包括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天然气等专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及其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资产管理处等工程主管部门。院系、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工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工程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在开展学校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与评价,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与评价。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实行内外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由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由审计处进行审计(简称内审)或委托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简称外审)。
第九条  外部审计单位的选择与确定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办法》(北航审字[2006]8号)执行。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委托外审时,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办法》,外部审计单位由审计处通过校内招标的方式确定;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委托外审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外部审计单位由审计处从其建立的《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档案数据库》中以就近原则和优质服务原则进行选择,并通过议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投资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关注投资、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第二章  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外部审计单位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查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外部审计单位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五)对受委托的外部审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六)对实行内部审计的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编制过程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指审计处和外部审计单位)开展过程审计工作;
(二)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时、按要求向审计部门提供送审相关资料;
(三)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四)安排专人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落实评审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评审意见;
(六)在年初向审计部门提交由学校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
(七)在具体建设工程经学校立项后,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节点计划;
(八)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示学校过程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十三条外部审计单位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过程审计中,外部审计单位应该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审计记录;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包括修正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投资控制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见证工程验收;
(六)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八)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九)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得审计处的指导性意见,并按学校统一要求分阶段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十四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在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中,应主要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编制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由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预审小组按照学校《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北航党政办字[2009]84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十七条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设计阶段内部投资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设计阶段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二)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三)设计招标投标资料或设计任务书;
(四)设计合同;
(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设计单位往来函件;
(七)多方案优化设计过程分析表资料;
(八)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九)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十)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修正设计概算。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进度实时收集和整理第十八条所列的资料,并分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审计工作:
(一)审核设计合同中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要求和相关约定;
(二)对初步设计图纸与初步设计概算的符合性、施工图纸与修正设计概算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投资分析和审核;
(三)审查设计概算及修正设计概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减少投资的浪费,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设计阶段审计中发现的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改进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措施的意见与建议,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招标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工程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招标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和招标答疑文件;
(二)招标用工程量清单;
(三)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
(四)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五)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或招标结果备案书;
(六)中标通知书;
(七)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上述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交。上述资料应根据工程招标进展,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提供。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审计工作:
(一)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及工程界面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工程管理部门制定的工程招标计划,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委托外部审计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结果向审计处汇报;
(四)参与工程合同的评审,就合同中有关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和结算程序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应根据招标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咨询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分阶段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
第六章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施工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工程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并下发的施工图纸;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三)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相关的资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包括监理会议纪要、现场各种专题会议纪要)等;
(六)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批复单。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投资的工程例会,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进行审计:
(一)熟悉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等有关工程资料;
(二)参加现场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例会,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现场隐蔽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验,对抽验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对抽验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通报抽验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对现场进度进行复核与确认,并对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工程进度款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反馈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
(五)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进行现场勘察,依据合同对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并上报的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过程中支付工程变更费用和最终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七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主要材料/设备的认价或调价协议;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装订成册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索赔文件;
(十一)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
第三十四条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二级审核,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初审,审计部门负责进行终审。
 第三十五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第三十三条要求收集并向审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过程审核中已提交的除外)。
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全部资料送审。其中:550万元的工程项目(含50万元),竣工后2个月内送管理部门初审,初审时间20天,审计部门20天内审结;50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含200万元),竣工后3个月内送管理部门初审,初审时间30天,审计部门30天内审结;200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含2000万元),竣工后4个月内送管理部门初审,初审时间45天,审计部门45天内审结;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送管理部门初审,初审时间60天,审计部门60天内审结。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一)由工程管理部门协助对施工现场情况和隐蔽工程进行一些必要的勘察、取证,并做好勘察取证记录;
(二)与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取证,编制“工程量核实表”,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量核实表”上签字认可;
(三)依照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图纸、实测数据等,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实施审计验证;
(四)编制审计验证资料,提出初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意见。有异议时,会同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共同复审,在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意见达成一致后,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五)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签字的“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出具审计报告,送工程管理部门;
(六)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应根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建设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就改进工程建设投资控制与管理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审计处或受委托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要求提交的工程过程审计资料,审计部门根据移交时间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审结后,需退还的资料应全部退还工程管理部门,并办理资料退还手续。
第四十条因相关部门(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如实披露,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一)工程建设未按照国家、地方、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签订合同时流于形式,不规范、不严密,权利、义务不明确的;
(三)列有虚假合同、工程变更,擅自变更设计标准和设计材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11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北航审字[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