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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建设工程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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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建设工程审计规定

校发[2014]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通过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审计可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等审计方式进行,审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并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建设和修缮工程(含装修工程)。学校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类工程项目送审起点,对送审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进行抽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审计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审计、工程招标管理审计、工程财务管理审计、工程综合管理审计等方面。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设计阶段对工程设计概算等进行审计;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计;

(三)在施工阶段对工程洽商变更估价等进行审计;

(四)在竣工阶段对工程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  工程招标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设计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招标文件和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等进行审计;

(二)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三)对招标项目的市场询价进行复核等。

第八条  工程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月度用款拨付等进行审计。

第九条  工程综合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建设工程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等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工程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设计概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形成设计概算审计意见,报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审定;

(五)根据批准的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设计概算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修正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形成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根据批准的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工程洽商变更估价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变更估价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洽商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变更估价费用经各方审核签认后,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工程变更估价审核表并在变更事项实施前及时送审;

(三)审计组对变更估价进行审计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变更估价审计意见书;

(四)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在3个工作日内报审计组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组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1、送审金额200万以下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200-500万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送审金额500-2000万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

4、送审金额2000-5000万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35个工作日;

5、送审金额5000万以上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三)相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形成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根据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的各类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在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送审;

(二)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的各类工程合同,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工程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月度拨款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提出月度用款报告,其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比例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90%,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于每月中旬送审;

(二)审计组在每月月底之前完成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三)将审计意见上报学校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综合管理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部门确定工程综合管理审计项目;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及分工,执行审计程序,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完成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被审计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201463日十二届党委第79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规定》(校发[2000]230号)和《北京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校发[2005]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