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浏览数:182次
中南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南大学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大办会字﹝2011﹞2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后勤处、房产处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4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5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现场管理部审批。 第6条 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处、房产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7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 (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8条 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1)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工程验收前,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3)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9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10条 施工中,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第11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基建项目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第12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向质量监督站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13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基建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使用单位、财务处、后勤处、房产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4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5条 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第16条 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工程科现场管理部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中南大学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登记》(见附件1),并备好移交资料,到房产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平面图。 第17条 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1)工程科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房屋单项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工程科应组织后勤处、房产处、后勤集团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现场管理部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方整改,其他部分应纳入学校修缮范围; (2)房屋保修单项期满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供冷、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工程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中南大学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见附表2)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查验合格后,向房产处办理移交手续; (3)办理了维修移交手续的房屋保修单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日常管理。 第18条 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工程科向后勤集团移交,学校所有室外构筑物的维修由后勤集团负责,涉及周边关系的由基建处协调处理,修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19条 消防工程、监控、家具向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日常使用和建帐建卡向使用单位移交,公共部分的电梯和空调向后勤处移交;电梯及中央空调的维保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变配电间向后勤集团水电中心移交;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工程科应向接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保修、回访 第20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21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22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现场管理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23条 在保修期间,现场管理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24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25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工程科现场管理部要求维修; (2)现场管理部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现场管理部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现场管理部汇报,现场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26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工程科、设计科、造价科、水电中心等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基建项目尾款支付及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27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基建处要组织设计科、工程科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就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在以后的工程中注意克服、不断提高。 第五章 附则 第28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29条 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3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