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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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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实施办法(北林校发〔201541号)

  第一条 提请竣工报验工程项目必须是由施工方自检,经监理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是通过规划、消防、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流程:



  第三条 竣工验收管理要求:

  一、人防、消防、节能、防雷接地等验收必须在工程验收前完成,否则,不允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验前检查时,所有工作量必须全部完成,包括找补、清理等工作。

  三、工程预验收

    (一)施工单位各个专业负责人配合基建房产处各专业工程师、监理组成分专业验收小组(土建、水暖、电气)进行验收。小组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的分专业验收清单分别按照楼号、楼层号进行单体验收,且逐一签字确认,每个单体验收合格后进行汇总。

    (二)各个专业的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相关系统运行需要现场调试进行验收。

    (三)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各专业施工单位对预验收提出的不合格项进行汇总整改。

  四、竣工验收、移交程序如下:

    (一)分部工程验收

      1.单项工程调试确认合格后进入分部工程验收。

      2.由基建房产处现场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分多个部门进行统一调试,组织调试队实施分系统调试,作出相应记录)。

      3.分部工程验收由基建房产处、施工单位及相关厂家技术人员现场见证。

      4.分部工程如遇系统调试由运营调试人员负责操作。

    (二)单位工程移交

      1.分部工程验收确认合格后进行单位工程移交程序。

      2.由现场各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房产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厂家技术人员进行移交。

      3.整体工程移交如遇系统调试由运营调试人员负责操作。

    (三)重要设备、重要系统竣工移交时各施工单位须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但不限于此列:

      1.土建、装修需要的资料

    (1)建筑、装修等设计说明;

    (2)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图;

    (3)装修图(包括所有天花、地面、墙面、门窗及幕墙等材料表)

    (4)土建、装修、建材和五金等供应商及厂商资料;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弱电系统需要的资料

    (1)各弱电系统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防盗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电话和宽带综合布线系统、车库自动化管理系统等)

    (2)各弱电系统图、平面图;

    (3)弱电系统设备明细表、承包商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国家消防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5)设备原理图、使用说明等。

      3.电气系统需要的资料

    (1)高压、低压和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所有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电气设备明细表、承包商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供电局验收报告;

    (5)各种用电设备调试、测试报告;

    (6)避雷装置系统图、平面图、测试报告、防雷办验收报告。

      4.给排水需要的资料

    (1)喷淋、消火栓水系统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消防水、给水、排水系统图、平面图及电气控制图;

    (3)消防喷淋、消火栓、给排水系统设备明细表、承包商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消防局验收批文卫生防疫站、自来水公司等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报告;

    (5)消防水系统试压、调试及验测报告;

    (6)污水处理系统竣工图纸,卫生防疫站验收批文。

      5.电梯验收提交资料

  电梯正式验收移交前,施工单位需递交以下资料,以便使物业管理公司技术人员尽快掌握电梯的操作及紧急事故处理,以下为电梯移交时必须提供的资料,但不限于此:

    (1)特检所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2)电梯操作培训手册;

    (3)电梯技术规格说明书;

    (4)电梯出厂合格证及产地来源证;

    (5)电梯装箱清单;

    (6)电梯管理与使用手册;

    (7)电梯一般安装标准;

    (8)电梯操作说明书;

    (9)电梯维修保养手册;

    (10)电梯安装图纸;

    (11)电梯机械及电气控制图纸;

    (12)电梯备品备件清单;

    (13)电梯承包商竣工调试及自查记录;

    (14)电梯应急维修电话;

    (15)电梯供应商和安装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资料。

      6.其他需要的资料

    (1)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操作和维修保养手册;

    (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交接移交单。

  基建房产处现场工程师在工程移交时必须要求物业移交人员详细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并签字留存。

  五、竣工备案资料归档工作(包括向城市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移交的资料)由基建房产处工程科资料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条 对移交后的工程,基建房产处工程科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组织实行质量保修。工程维修期间对现场专业工程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工程维修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保修协议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

    (二)学校与施工单位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原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或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由工程科另行组织维修单位予以修复,相关费用由原保修单位承担。

    (三)学校与施工单位约定的保修期限外出现质量缺陷,由物业公司维修负责人另行组织维修单位予以修复,相关费用视实际情况确认责任主体。

  二、工程维修处理程序如下:

    (一)工程维修的项目及期限以工程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为准。

    (二)物业公司工程维修负责人收到使用单位报修后,需及时核实现场情况,判断责任单位,确定维修方案、维修时限后转至相关施工单位处理。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且物业公司无法解决的事项由基建房产处工程科各专业工程师负责协调处理。

    (三)基建房产处工程科相关专业工程师接收物业公司《工程维修工作单》后,在4小时内联系、协调相关施工单位维修负责人。

    (四)物业公司工程维修人员协同施工单位维修人员入户检查现场情况,进行维修;必要时,基建房产处工程科专业工程师协同上述两家单位现场制定维修方案,确保使用单位损失最小化。

    (五)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维修后,由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与使用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基建房产处工程科专业工程师跟踪维修情况,且基建房产处工程科资料员定期与物业公司核对维修完成情况。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如基建房产处工程科得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专业工程师应会同项目维修负责人共同督促维修工作的完成,必要时上报基建房产处领导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同一单维修超过预期时间2天仍未完成;在同一位置进行二次(含)以上维修;因维修施工单位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负面投诉;因维修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客户投诉升级。

    (二)如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项目维修负责人提出另行安排其他维修队伍进行处理(具体参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执行),基建房产处工程科相关专业工程师负责落实第三方维修队伍进场施工事宜,维修所发生全部费用均由相关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并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接到维修通知(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未按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约定及时进场维修的;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维修任务,且不主动向项目维修责任人报告;对同一位置经过二次(含)以上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对紧急维修(对业主造成危害,为防止损失扩大,不能延迟维修的)不及时到达现场的;因现场维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负面投诉的。

  第五条 清理现场。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清理临时设施、建筑垃圾。

  第六条 工程竣工移交后,基建房产处工程科应按《北京林业大学基建房产处资料管理办法》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 对于竣工、移交管理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有效的维护了学校利益的相关人员在年终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