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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建设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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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建设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建设工程的移交程序,及时做好安全高效的工程维修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房屋及附属设施、校园道路及地下管线、绿化栽植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    

工程移交分两个阶段进行,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和工程保修期满移交。工程管理单位代表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工程移交的所有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移交单》,经参与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待工程审计结束后,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的工程,如需日常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应填写《工程代管单》,详列分项工程施工厂家信息、保修内容和保修时间等,办理工程代管手续。

第六条    

在每项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有关内容,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日常管理部门和后勤基建处相关部门,共同对保修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合格后再办理移交手续。施工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维修。

第七条    

在办理工程移交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工程前期资料、竣工图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同时向后勤基建处管理部门提供水电气暖等设备专业的竣工图一套。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后勤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