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数:44

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合同是以学校授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学校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材料产品或设备采购合同、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审核及签订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职责,由专人(以下简称拟稿人)具体负责合同谈判、拟稿等业务工作,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材料产品或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四条 拟稿人应当严格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具有与履行合同义务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法律或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明,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应当熟知项目立项、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内容,熟悉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全况。合同初稿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按部门管理制度进行内部流转审阅。

第五条 内部流转审阅以会签方式进行,会签人员主要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监理、设计、施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拟稿人提交合同初稿流转时需提供相关材料文件,如工程预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商纪要等。会签人员须认真负责地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内容是否齐全;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

    3、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学校利益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拟稿人负责会签过程的跟踪,并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流转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学校OA系统上传进行校内会签,负责校内会签过程跟踪。

第七条 校内会签同意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合同一般应由对方单位先签字或盖章,然后再由学校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 所有工程合同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送交对方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同时将合同正本进行归档备案,合同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到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 合同份数按双方协议商定。

第三章  合同履行及管理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合同编号和登记,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实施,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督促执行合同条款,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价款往来状况。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合同履行的全部责任并向学校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预决算、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工程价款支付、工程结算等事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新建办须与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商讨确定法律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合同在起草、审核及签订过程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知情人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缔约过程中的秘密和合同权利义务。否则,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因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