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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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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旦大学合同审核与备案规定》、《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指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的会签、审核及签订

第四条   合同会签:基建项目合同需项目组两人以上人员负责谈判、拟稿,并填写《复旦大学基建处合同会签单》进行流转。凡合同审阅者均需签署有无修改意见,拟稿人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经分管处长核定并签字确认后交合同办,方可加盖合同章。项目组指定专人对口审计处送审跟踪审计(包括前期)资料,合同办负责将合同(100万以上建设合同和50万以上咨询或买卖合同)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送审。项目组拟稿人负责会签过程跟踪,不签署完毕不能外送。

第五条   合同审查:合同提交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会签人员须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

3、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签署: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审查通过的合同由各项目组至少一人在经办人(代理人、代表人)栏内签字;修缮工程经费自负的项目,还需使用单位签署、盖章。合同会签后交合同办加盖合同章后,方可分发。

第七条   合同盖章:合同经会签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的合同交对方单位先签字或盖章,然后送合同办盖合同章;需盖学校法人章的新建合同拟定后,由综合办统一填写《复旦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交处长签字后,送交校办盖章、用印。

第八条   合同份数: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情况而定,一般建议我方不少于三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付款及监督

第九条   基建合同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付款:

1)基建项目:需付款的基建合同由项目部送交一份原件给学校财务处。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2)修缮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的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复旦大学工程项目款及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经由使用单位、本部门部长审核会签后,附合同原件一份及相关资料送合同办审核,10万元以上付款项目需基建处处长以及分管副校长审核会签后,方可送交校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合同监督:所有基建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部送交总包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自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合同原件送基建处合同办和投资控制办备案,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经办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合同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程序同正式合同。

第十五条    建立台账:合同办收到签约完成的合同后,应当及时编号和登记,包括纸质签字登记和计算机管理。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投资控制办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价款往来状况。

第十六条    合同办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向处领导及时报告,督促对方尽快履结。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基建处须与学校法律事务部商讨确定法律解决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