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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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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及参照《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或学校通过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解决,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

(一)现场项目负责人需在季度末月份的25日前对下季度用款计划提出申请,并列明付款单位、工程内容及金额。以便于基建处据此向学校财务处申请项目建设款。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将每月工程用款控制在申请额度范围内。

(二)支付金额超原合同五万元以上,需签订补充协议,并书面说明签订补充协议的原由,按合同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后,才能申请支付资金。

(三)项目开工时,现场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份项目总进度计划。

(四)每月20日前,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的形象进度上报给基建处计划财务办统计人员。

(五)为方便了解现场施工情况,每季度计划财务人员参加现场例会一次。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

(一)在经费预算落实的情况下,支付款项在5万元(不含)以上,必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注明工程名称、付款内容、合同价格、已付金额等,需附有效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或审批。

(二) 申请支付施工总承包工程款时,除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外,还需附经投资监理签字确认的项目付款审批表

(三) 申请支付其他工程款时,除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外,其完成工作量需经工程监理签字确认。

(四) 申请支付工程尾款时,应审核该单位是否确已完全履行合同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 对于预算落实、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支付申请,除本办法(二)、(三)、(四)条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

1)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经工程管理办室主任签字审批。

3)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

4)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室主任、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基建处处长签字审批。

5)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室主任、分管副处长、基建处处长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分管基建校长签字批准。

6)基建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在因公出差期间,可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他副处长签字审批,并由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

7)请款人在递交付款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8)对于符合规定的,单笔金额5元以下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场签字审批;对于100万元以下的支付申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100万元以上的支付申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

9)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计划财务办公室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复审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10)复审人员或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缺失、金额差错等各类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处长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4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