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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基本建设处工程结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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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基本建设处工程结算管理规定

          为加强基本建设处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各参建单位行为,保证结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结算原则

工程结算必须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竣工结算条款以及相关文件进行。

       二、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

       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全部资料。

       各专项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经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全部资料。

       三、工程结算流程

       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2、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监理部进行初步审核,监理部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图纸、工程变更文件以及经确认的符合手续的工程签证等相关资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初步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监理审核报告。

       3、计划与造价管理科负责对监理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对监理审核报告中存在的工程量偏差、重复计量、非承包项目未扣除、取费单价与原投标报价不一致、工期延误等违约金的计算有误等记录下来,及时交底给监理造价人员,由监理部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正。

       4、计划与造价管理科在工程管理科的配合下,根据校通知201189号《东南大学基本建设、维修、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及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交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5、工程结算审计初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计划与造价管理科、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各方对审核报告无异议时,应在《东南大学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审定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根据计划与造价管理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签章确认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依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相关事宜。

       四、工程结算偏差的处罚规定

       施工单位的送审价、监理单位初审报告的偏差由计划与造价管理科依据合同条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