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东南大学基本建设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浏览数:23

东南大学基本建设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本建设处工程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科室、合同编制人员、合同执行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处工程合同必须按照《东南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招投标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签订。计划与造价管理科负责合同的签订手续。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会签制度。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必须送校法制办审查,并由校法制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技术条款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除技术条款外的其他条款,由计划与造价管理科负责编制、解释。

       四、合同编制(经办)人负责核对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严格按上述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商务条款编制合同的全面内容。

       五、各类工程合同均需严格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必须经合同经办(编制)人、项目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跟踪审计、处长会签,80万以上的合同须由校法制办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送校招标办签章。

       六、评标结束后,合同经办人负责在两周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及时将规定份数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交办公室,办理签收手续。办公室及时将合同、招投标文件分发给相关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七、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由相关执行人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事由,提交处会讨论批准后由合同经办人办理补充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八、项目负责人(相关合同执行人)应依据合同条款加强对乙方的履约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有违约现象,项目负责人(相关合同执行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并及时将处罚结果书面上报计划与造价管理科。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