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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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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北林校发〔2015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房产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流程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明确职责,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确保结算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及时性,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及我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房产处工程科负责组织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结算审核流程

  采取三级审核流程,先由学校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初审,再由基建房产处进行复审,最后由审计处进行终审。审计处终审报告为学校与施工单位的最终结算结果。

  第四条 结算原则

  严格以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及其他有效的洽商、变更、认价及签证等文件为依据,本着公平合理、有理有据、严控成本的原则实施结算。

  第五条 对参与结算人员要求

  基建房产处造价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资料,对于手续不全、资料签署意见不清晰、不符合合同约定、无确凿事实依据的应坚决予以驳回;对结算工程项目应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勘察。基建房产处造价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每次洽谈结算时双方均须在结算洽谈记录表中签字。基建房产处现场工程师有义务全力配合造价工程师的结算工作,如有需要,现场工程师应对所签署的各类文件以及施工情况进行澄清、完善,并配合进行实地测量勘察工作。

  第六条 结算过程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结算编制说明

    (2)结算授权委托书

    (3)招投标过程中的有效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承诺等)

    (4)合同文件

    (5)结算汇总表

    (6)洽商变更、现场签证汇总及详细资料

    (7)竣工验收单

    (8)与结算文件相关的电子版及软件版预算文件

  注:1.所有变更、签证资料须具备,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基建房产处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否则无效;变更洽商序号必须连续完整,不能出现缺号情况,洽商内容应描述清楚、准确,不能出现涂改,如有涂改,须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基建房产处相关负责人员在涂改处签字确认,否则所报结算文件不予接收。2.结算中所附图(除设计单位所出正式蓝图)应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基建房产处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2.监理单位上报审核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书

   (2)监理单位审核结算文件,其中监理单位结算文件包含结算审核说明,审核汇总表,详细审核资料(合同内、每份洽商、签证、增加工程等均需要提供纸质汇总表、分部分项)

   (3)与结算审核相关的电子版及软件版预算文件

监理审核文件须有监理单位总监签字、监理单位公章、施工单位经营经理签字、施工单位公章,否则上报文件无效。

      3.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已授权委托结算人员须全程参与结算工作,中途不得更换,如在不影响结算进程的情况下须更换结算委托人员,须以正式文件上报监理、基建房产处、审计处负责人确认;监理及基建审核结算过程中应对每次核对须签订xx工程结算核对会签单,会签单中包含各方单位名称、结算核对委托人员及参与人员名单、结算内容、进程、争议问题、结算核对日期等。

      4.基建上报审计结算文件应包含:

    (1)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文件

    (2)监理审核文件

    (3)基建审核文件

    (4)结算审核请审单

  基建审核文件应有施工单位经营经理及负责结算人员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章无效)、基建审核人员及负责人员签字,否则无效。

  第七条 基建房产处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因审核不力出现较大审核疏漏、错误等,参照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奖惩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于工程结算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有效的维护了学校利益的相关人员参照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奖惩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