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基建管理部招标实施办法浏览数:39次
武汉大学基建管理部招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建工程的招标管理与配合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是指基建工程的设计与地质勘察招标、施工与监理招标配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工作。 第三条 招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密切配合,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由部里组成招标工作小组,统一研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设计和地质勘察招标的具体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与监理招标的配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选定的具体工作,项目投资与预决算办公室负责招标管理中的投资计划核实、项目概算审核工作。在招标工作过程中是否需要审计、财务、纪律检查等部门参加,由部招标工作小组决定。 第四条 负责招标具体工作的职能办公室同时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 设计招标 第五条 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武汉大学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直接向选定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情况,由部招标工作小组确定5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由部招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设计单位,向3家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七条 按照工程项目的等级和需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包括资质证书的种类、级别及允许承接设计工作的范围等,选择信誉好、业绩好、做过同类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严禁无资质、低资质、设计挂靠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清晰、明确、全面,符合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并经部招标工作小组审定。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等;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限额、经济和技术要求、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范围、设计深度和进度要求; (四)建设用地周边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勘察成果报告;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网络、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和评标原则; (七)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设计质量保障、处罚措施; (九)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九条 部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负责方案的评审,评委不少于5人,每名评委对每个方案写出书面意见并按优劣排序,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根据评委意见写出评标报告,向部招标工作小组和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汇报评标结果。 第十条 学校根据评标委员会汇报的情况,召开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确定中标人,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通知基建管理部,由部招标工作小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部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合同洽谈,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为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提出保障、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项目的设计,由部招标工作小组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或以专题报告的方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确定设计单位: (一)天然气、自来水增容改造、电增容改造等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需要紧急处理的工程项目; (四)设计费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第三章 地质勘察招标 第十四条 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上的地质勘察工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武汉大学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地质勘察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直接向选定的地质勘察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情况,由部招标工作小组确定5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由部招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地质勘察单位,向3家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六条 按照工程项目的等级和需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包括资质证书的种类、级别及允许承接地质勘察的作业范围等,选择信誉好、业绩好的勘察单位,严禁无资质、低资质、勘察挂靠单位承担地质勘察任务。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清晰、明确、全面,符合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并经部招标工作小组审定。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设计对勘察深度和内容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和评标原则; (四)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图、地形图等原始资料; (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勘察质量保障、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合同洽谈及签订的作法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同。 第十九条 为保证地质勘察成果的质量,使基础工程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提出保障、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勘察费在10万元以下地质勘察工程的勘察单位,由部招标工作小组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施工与监理招标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具备施工与监理招标条件时,由部招标工作小组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提出施工与监理招标申请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规划手续; (二)正式施工图; (三)所需材料设备的清单及技术参数,涉及安全性、耐久性和形象效果的材料设备提供3个以上同档次品牌; (四)投资计划与资金证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的入围名单确定后,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安排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配合做好招标文件答疑。答疑前起草好答疑文件,经部招标工作小组审定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安排,与中标人进商务谈判,拟定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招标范围以外的材料设备选型核价问题,由部招标工作小组研究解决。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材料设备选型核价问题,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确定特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工程项目是指带有垄断性质(天然气、自来水增容改造、电增容改造等)、需要紧急处理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带有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提出施工单位及理由,经部招标工作小组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专题报告的方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确定。 第二十八条 需要紧急处理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召开现场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二)根据紧急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作出施工设计图、设计方案或书面处理意见,并作出预算; (三)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选择熟悉情况、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四)经部招标工作小组或专题会议同意后,以专题报告的方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五)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严格按要求做好工作量及所用材料、设备的现场记录。 第二十九条 造价在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由部招标工作小组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监理费在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部招标工作小组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学校的立场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谋求任何个人私利。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活动中必须注意保密,带有保密性质的文件与资料,起草者须在右上角注明“(内部文件 注意保密)”字样,部办公室收到后须编号登记,发给有关人员时要严格签收手续。有关人员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转给第三者,使用完以后,退还部办公室。部办公室要登记退还日期及人名,在留齐归档材料后统一销毁,并登记好销毁文件的标题、份数及日期。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向投标人提供或提前提供不该提供的信息,不得与投标人发生工作以外的私下接触。 第三十六条 违犯招标工作纪律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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