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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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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工作,提高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防范物资设备采购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党[2003]16 号),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 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设备、后勤、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校各类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小组,由参加领导小组的部门派员参加。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可邀请物资设备用户单位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四条 落实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责任。学校设备处是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凡属学校的重大项目设备、贵重物品、大宗物资采购,均应由学校设备处组织进行,学校其它部门(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采购。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保物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达到提高采购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完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制度。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申请、立项、论证、审批、确定采购方式、签署合同、执行合同、验收、登记入帐、资料归档、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对重大的采购事项要在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努力形成程序规范、操作透明、多方比较、集体决策、择优购置、监督到位的物资设备采购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有效地防范和及时发现、查处、纠正违纪行为。

  第六条 加强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学校各类物资设备的购置除政府采购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凡购置仪器设备单件金额在20 万以上(单一来源仪器除外),批量金额在50 万元以上; 家具或办公用品批量金额在10 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七条 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的经费管理。学校应健全物资设备采购经费的申请、支付和报销等的相关制度。有关经费必须纳入学校集中管理,使用要有计划和报告,款项的支付应按合同的约定,报销应有物资设备的验收报告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等相关凭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折扣让利等款项,一律进入学校财务,用于相关工作,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第八条 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部门的干部和采购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学校要明确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纪律规定。在采购工作前,尤其是重大项目、贵重物资设备、大批量物资设备采购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使之明确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自觉遵守规定。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

  第九条 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学校的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采购管理部门及干部的监督,财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凡需要审计的采购项目,经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结算付清款项。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应直接参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并做好对招投标的所有文件、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 严肃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纪律。采购工作管理部门和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操作,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采购任务,不得泄漏标的或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方协商,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不得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在这些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资设备(如无法拒绝的,必须上缴学校纪委、监察处,统一登记处理),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由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济活动,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从事相关采购工作谋取利益,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部门负责人及采购人员不得在具有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兼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视情况中止采购活动或撤消合同或停止支付有关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宜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应坚决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校仪器设备、基建(修缮)物资、办公用品、学生用品、食堂后勤用品、图书、教材、医药用品等各类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