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中国传媒大学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数:33

中国传媒大学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针对我校建设工程规模的特点,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传媒大学依照国家计划批准的、依法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和工程建设相配套的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

依法应由北京市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校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投资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新建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外国政府或国外有关组织、团体和个人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的业务部门,主持在本校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学校的领导。

学校的监察、审计部门对在本校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行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要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在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有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提出相应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者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立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和其他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小组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之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解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反映,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拆。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建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