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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在施工程的修改、变更及实验设备配套工程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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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在施工程的修改、变更及实验设备配套工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证在施工程的工程质量及正常验收,建筑工程必须与工程设计图纸相一致。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为在建工程今后的使用方便以及与后续实验设施的建设工作相衔接,依据校园建设管理办法的原则,对在施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修改特做出如下规定,供遵照执行:

一、在施工程方案的修改、变更原则

1、规划与基建处是学校在施工程方案的修改、变更的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在施工程修改、变更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实施对施工和验收进行检查和监督责任。

2、在施工程必须按照设计院正式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方能进行工程验收。因此,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修改、变更,也不再做房间的功能的调整,相关工作宜在工程验收后进行;

3、对于对今后使用影响较大,且修改、变更不影响建筑的工程验收、对建筑整体功能、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水电等系统无过多影响的局部修改、变更,在工程造价允许的前提下,经现场和设计单位确认可以实施后,通过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等变更方式进行修改、变更;

4、对于实验设备的基础条件的需求,应在设计方案阶段提出并解决。技术参数及相关配逃条件应由使用单位组织调研和提出,经规划与基建处审核同意汇总后交由设计院做为设计条件,凡属与建筑本身结构有关联无法分割的内容,设计院应反映在建筑施工图中,作为施工依据。凡属单独设备配套及实验设备的独立配套基础等内容,基建经费无法支持,应由各使用单位通过申报专项经费予以解决,规划与基建处协助申报并结合具体工程情况进行施工预留。

二、在施工程的方案修改、变更程序

1、各使用单位对在施工程提出修改、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专用表格。与实验设备等有关的问题,还应提出完整的技术参数、拟实施方案或配套条件等全部技术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规划与基建处;

2、规划与基建处接到在施工程的修改、变更申请后,负责对修改、变更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济评价,凡现场或设计不具备修改、变更条件的内容,不再进行变更。对符合修改、变更条件可以实施的,将全部技术材料转至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校核或设计,通过修改设计和工程洽商的形式进行修改、变更。

3、在施工程的方案修改、变更,根据不同规模、造价和对整体功能的影响情况,分别由规划与基建处工程项目部、规划与基建处、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本办法在正式条例批准实施之前,暂作为指导性条例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在规划与基建处。

规划与基建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