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浏览数:45

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则

为确保我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廉洁、优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条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者: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 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及发布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评标方法、建设要求等有关项目信息,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建筑面积在300㎡以上或者合同估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院组建招标工作组进行招标。

(二)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合同估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校内进行议标。

第六条 学院法人代表委托人负责组建招标工作组并担任组长。招标工作组成员包括主管院长,规划基建处有关负责人、预算审核人员、该项目专业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及使用单位代表。同时由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和教代会代表组成招标监督组,监督招标全过程。

第七条 招标工作组职责

(一)招标工作组负责审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出评标意见。

(二)对院内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议标、决标等招标事宜。

(三)招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条 招标公告

(一)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由北京市建委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二)院内招标项目,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园网或规划基建处网页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结构形式、建设规模、投标单位资格、报名资料要求以及报名截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项内容。

第九条 开标、评标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市建委招标办监管下在北京市建筑市场当众开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择优推选中标单位。

(二)院内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工作组负责进行开标、评标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三)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

第十条 中标公告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北京市建委有关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校园网或基建处网页上公布。

(二)院内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在校园网或规划基建处网页上公示三天。中标公告包括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名称、投标单位、中标单位、评标工作组成员、公示期限以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在院规划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