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浏览数:57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结算,保证预算、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审计报告,并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管理部门指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工程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指审计处、具备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凡由学校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天然气等专业项目,均应按照学校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及调整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并在竣工验收后,实行竣工结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管理部门审核,审计部门抽查审核。 第五条 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二级审核,由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初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终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向审计部门提交由学校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基建工程和修购工程)。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后,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并向审计部门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全部资料。 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全部资料送审。其中:5~50万元的工程项目(含50万元),竣工后2个月内送管理部门初审,初审时间20天,审计部门20天内审结;50~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含2000万元),竣工后4个月内送审,审计部门30天内审结;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送审,审计部门45天内审结。 对于因有关部门(单位)不配合,未能在规定审结时间内审结的,审计部门不予负责。 第七条 管理部门完成工程项目初审后,提请审计时需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结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 (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五)施工项目结算书、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计取承包包干费、技术措施费以及让利等有关工程经济事项的协议;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及主要材料的认价协议; (九)项目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部门有权了解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的有关情况,参加方案评审、材料认价及招投标会议、索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预算重点审查: 1、预算工程量的计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 法和计算标准; 2、工程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及各项取费的基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汇集的准确性。 第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一)工程项目施工中,由工程管理部门协助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隐蔽工程要有现场勘察记录; (二)对送审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审计结案后,办理资料交还手续; (三)与送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取证,编制“工程量核实表”,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量核实表”上签字认可; (四)根据送审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结合图纸、实测数据等,进行计算审核。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有关预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文件、学校有关规定等实施审计验证; (五)编制审计验证资料,提出初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意见。有异议时进行共同复审,送审单位、施工单位意见一致,应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六)根据送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的“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出具审计报告,分别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七)财务部门、管理部门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一条 因相关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如实披露,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一)工程施工未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签订合同时流于形式,不规范、不严密,权利、义务不明确的; (三)在包干费中,项目、金额不明确,结算中乙方将所有增项均列为洽商,包干费未能起到作用的; (四)现场技术洽商替代经济洽商的; (五)列有虚假洽商,擅自变更设计材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