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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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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农大财字[20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基建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的按期竣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计委、教育部等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建程序,严格审查基建项目预决算,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按计划管理资金的原则。即按国家确定的基建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建设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原则上不许突破;

(三)经济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管理的“三算”原则。“三算”是指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负责全校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基建计划多渠道筹集基建资金,努力保证基建工程用款;

(四)会同基建处编报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决算;

(五)严格按照预算、合同、项目竣工决算等合法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款的结算,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六)了解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招投标,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七)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八)按照财务处的统一安排做好修缮项目结算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预算,是基建项目投资的年度支出计划,是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以及学校的基建资金来源等,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投资总预算,是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38号《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及学校总体要求编制的项目投资的总概算。项目投资总预算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下达后,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编制正式预算调整方案,并严格按照基建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增加投资预算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凭审批决议增加项目投资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第七条  学校的基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四)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五)基建项目贷款;

(六)基建项目捐款;

(七)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八条  基建支出预算按资金的用途划分为:

(一)项目前期费用;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安装工程费;

(五)设备购置费;

(六)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九条  基建资金结算,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按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的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各项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学校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总概算及投资计划、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应列明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及乙方施工工程范围)及相关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

第十二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开支,除按合同、进度、程序,具备合法的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有基建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方可付款。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由基建处长签字支付,每月汇总后向主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备案;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内由基建处长和财务处长共同签字支付,每月汇总后向主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备案;支付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由主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共同签字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工程形象进度表和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基建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款的80%。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定案后结算。凡没有投资计划和未落实资金的基建项目,一律不得付款。

第十四条  预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独立安装工程、其他工程(不含监理工程)的预付款、设备材料的采购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额的10%。

第十五条  票据结算方式:北京地区主要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外地主要以汇款方式结算。上述银行结算款都应开据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不得开据无金额空白支票。项目进行中发生的各项预付款必须根据核定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由经办人员办理预付款手续,注明收款单位户名、金额、用途,由资金审批人签章后到财务处基建财务办理预付款手续,提供的往来票据应与合同和收款单位方一致。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设备等的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期满,经基建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五章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基建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并交学校基建处; 基建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后交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在审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后,交基建财务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基建财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已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章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学校重要的基建财务档案。学校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全力协作,做好基建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财务结算资料;上年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三条  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决算必须经复核人员校对复核,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含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基建借款情况表;

4.待摊投资明细表;

5.主要指标表;

6.本年基建投资情况表。

(二)基建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

1.基建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材料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建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问题、建议;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章  基建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  基建财务分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基建计划和基建投资、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或者对某一个基建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此得到对基建活动情况的规律性认识。

第二十六条  基建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向分析;

(二)基建工程造价分析;

(三)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四)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及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主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建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基建工程,要进行预算审计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对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进行审计;基建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