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规划与建设服务网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数:239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以及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管理体制,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分别由发展规划部和基建部归口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单体项目的实施等由各校区具体负责。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基建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除负责基本建设立项和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外,负责济南各校区单体基建项目的实施。青岛校区建设指挥部和威海校区基建处,是所在校区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在校区单体基建项目的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发展规划、财务、资产、后勤等部门是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需求及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单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及招投标工作,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工作,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如水、电、暖匹配等)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投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招投标工作均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统一组织,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协助配合,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切实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制定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合理用地、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发展规划部门要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山东省政府和校区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校园总体规划由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组成。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图部分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鸟瞰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等。

第十条校园规划方案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要征求教育部意见,并根据教育部专家组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需依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城市规划部门审定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基建规划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复的校园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建设项目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应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意向书编制

项目建设意向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并对拟建设项目使用要求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报发展规划部门。发展规划部门牵头,会同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部门就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提出立项申请,报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编制

新建项目建设意向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同时向教育部提供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报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且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总论、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选择、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财务评价、社会评价、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三)项目报审由基建部负责,青岛校区建设指挥部和威海校区基建处协助。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教育部对国拨资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十九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建管理部门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涉及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当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当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当年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申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由基建部会同学校财务部,根据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新申请项目的核准情况以及学校的财务状况,按照教育部要求的格式编制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说明建设理由、依据,自筹项目需说明资金来源。

(三)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复后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开支。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纪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若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须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选择等均依法实行招标。

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方案设计及招投标

(一)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及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具体使用要求和功能定位,编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方案设计及招投标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计划进度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方案设计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建管理部门协助,纪委及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方案并提出对方案的优化意见。

(三)根据方案优化意见,由使用单位按照具体使用要求,确定房间功能和布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所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七条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规划许可证、备案证等

(一)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地质勘察招标。委托中标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由基建管理部门再次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对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同时,学校水、电、暖、网络、通讯、消防等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设计参数,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基建管理部门,由基建管理部门通知设计单位开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图纸设计文件,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变更、签证办法执行,凡涉及投资较大(增加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或使用功能改变较大的变更,必须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

(四)基建管理部门将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及有关报表报送所在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批复,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规划许可证和备案证。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招标实行清单报价制和工程总包制。

(三)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持项目投资计划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到所在城市建委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当地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要求,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招标工作由所在城市建委市场管理处组织,招标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招标人职责,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基建等部门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开标过程。

(四)按照所在城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在地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就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内容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并经监察审计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二)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报所在城市建设委员会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档案馆备案,同时送监察审计、财务管理等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条施工组织与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建设项目管理组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组由基建管理部门土建、安装、造价控制与材料管理等技术人员,以及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监察审计人员等共同组成,基建管理部门为建设项目管理组的组长单位。

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一)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施工合同办理开工手续,缴纳劳保、招标、质量监督、新型材料押金等费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要细心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合理工期,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四)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山东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五)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平整施工周边环境,拆除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组织周边环境施工情况验收以及工程消防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组织验收。

(六)由基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未纳入工程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厂家以及供货价格。

第六章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按照《山东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章 工程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后勤、公安等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参照《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预验收。

第三十四条按照山大资字〔2005〕27号《山东大学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和帐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资产管理部会同使用单位、后勤、公安、基建等管理部门进行移交;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水、电、暖、煤气、通信、物业的接管,公安部门负责消防及控制室的接管。各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在房屋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若力量不足,可以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审计部门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送达的相关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0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大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转资登记表》,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第八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支付。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枝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最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外签订的有关合同、工程进度和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九条基建工程在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的85%;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验收接管后,依据工程审计结算报告书,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九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一)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二)基建统计工作报表编制要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客观全面。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按时报送学校档案馆和所在城市城建档案馆。

(四)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对监理、施工企业实行档案押金制度,根据工程量大小,在合同中约定预留档案押金五至二十万元,待工程竣工、档案经学校档案馆和济南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返还档案押金。

第十章 临时性建筑管理

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单项工程,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选址和建设立项申请及使用时间的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后,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及近期学校规划建设情况提出意见,经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并按照学校审定的建设地址、范围、规模进行建设。

第十一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基建管理部门内部审核和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要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要切实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委、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建成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校区、威海校区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