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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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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教育部、福建省、厦门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负责建设的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包含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

第三条 基建项目招标应在招标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招标活动接受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基建项目招标由基建处组织实施,基建处组成招标工作组,基建处处长任组长。招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招标方式,并报学校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学校审批;

(三)根据学校审批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并向学校报告评标结果;

(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商定合同并报学校审批;

(七)收集整理招投标资料,归档备查。

第六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职责包含:

(一)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对招标文件进行会稿;

(三)邀请招标时,对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进行会稿,如有组织考察的,参与和监督考察过程,并对考察报告进行会稿;

(四)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对开标、评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对项目合同文本进行会稿;

(六)参与招标工作相关问题的讨论研究,对相关文件进行会稿;

(七)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的监督,并对采购结果进行会稿。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根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活动,包含通过地方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的招标和学校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邀请潜在投标单位进行投标的招标活动。

第八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第九条 基建项目的施工招标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改扩建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符合公开招标规定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以按审批的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货单位;通过学校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学校审批的,可以采用学校审批的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符合条件要求的投标人报名。招标工作组将报名情况以书面形式,经监察处、审计处会稿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招标工作组根据审批意见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材料。

第十四条 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工作组根据工程需要,向学校提出项目招标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及其他基本情况;

2.概算经费;

3.招标方式;

4.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时,应提出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如需组织考察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

(二)根据学校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活动:

1.编制招标文件,报学校审批;

2.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

3.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4.如需组织考察的,招标工作组应组织考察,并向学校提交考察工作报告;

5.组织开标、评标会;

6.向学校报告评标结果;

7.公示中标结果,发送中标通知书;

8.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或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经过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供货单位。

第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与招标相关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本办法规定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包含: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委托)、询价等。

(一)竞争性谈判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单位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人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任务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招标限额以下的。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标工作组和有关专家3人及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

(2)谈判准备:谈判小组在谈判前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单位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单位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另一单位的相关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单位;

(5)确定成交单位: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招标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单位。

(二)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单位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单位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单位添购的。

2、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招标组与供应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三)询价

1、采购的项目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工作组、监察审计和有关专家3人及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单位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单位,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单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单位:招标组根据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 在地方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机构指定的场所,按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机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由学校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信息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参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机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在地方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信息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重大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在地方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的评委抽取办法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机构的规定进行;学校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信息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的评委由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或向政府采购机构随机借取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在严格管理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为中标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组经报学校审批后可以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一) 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没有相应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组递交完整的评标报告,招标组将相关的评标情况报监察处、审计处会稿后上报学校。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在招标工作中按相关程序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正常招标活动的有关信息和情况;

(二)不得私下或单独与潜在的投标单位谈判、讨论涉及项目招标的相关情况;

(三)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钱物、馈赠及接待旅游等活动;

(四)参与考察、询价活动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单独活动;

(五)参加评标、议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对评标、议标过程及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六)所有考察、谈判和评议等活动,必须有三人以上同时参加。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国家、地方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的,学校将予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情节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凡属招标工作相关的未尽事宜,以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等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