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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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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教财〔200729号)及《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京教审200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招投标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采取内部审计与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管理费支出的审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新校区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法和遵循的原则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监理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六)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因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基本结束,故跟踪审计只对前期工作进行事后审计,并提出开工前审计阶段性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计方案的论证、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六)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情况;

(八)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合性;

(九)与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拟中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审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三)对隐蔽工程进行勘察验证;

(四)各种费用支出及工程款支付的审计;

(五)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

(三)基建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结果;

(六)审定建设项目总造价。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前期费用的财务账证等相关资料;

(二)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性、前期费用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提出阶段性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供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1.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3.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对拟中标单位预算书的审核

1. 开标后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拟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预算书提供给社会中介机构;

2.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各类合同审计

1.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拟定的合同送交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核意见,对所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复印件交由社会审计机构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查看后3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计意见,对隐蔽工程实施封闭验收。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向社会审计机构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 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社会审计机构审核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及管理费支付审计

1. 勘察费、设计费及监理费的支付审计程序

(1)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经过审核的付款申请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2)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后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核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2. 工程预付款支付审计程序

1)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经过审核的工程预付款请款单,提交社会审计机构;

2)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预付款。

3.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程序

1)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经过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2)社会审计机构现场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后,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4. 管理费支付审计程序

1)管理费支付由学校审计处实施审计;

2)每半年初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上半年发生的管理费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处;

3)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核意见。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事前将洽商、变更事项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及变更费用预算书等资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计意见,填写正式的变更洽商记录,并提交社会审计机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4. 无费用变动的施工技术洽商,审计机构不参与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经过审核的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索赔协议,落实索赔金额,并将索赔协议提交社会审计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经过审核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尽快出具审计意见;

(三)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按照审计意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财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由基建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二)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将基建财务部门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三)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四)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再对管理费进行审计,数据以审计处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并提交审计处备案,重要事项经审计处请示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二)负责对项目管理费支出进行审计;

(三)负责新校区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参与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五)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工作,协助做好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审查社会审计机构制定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新校区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和确认;

(七)负责将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转交有关部门;

(八)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做好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承担跟踪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依据受托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三)审计人员及时到施工现场勘察和取证,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及审计底稿;

(四)对项目开工前的费用进行阶段性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及拟中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对有关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计,提出审核意见;

(七)对项目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八)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参与工程验收;

(九)对工程洽商、变更进行审计;

(十)对需甲方认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审计意见

(十一)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十二)对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十三)认真做好与学校审计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